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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朝阳:67岁男子骑电动车撞人逃逸被抓,获刑一年八个月

辽宁朝阳:67岁男子骑电动车撞人逃逸被抓,获刑一年八个月
2020年10月27日 22:33 新浪网 作者 普法故事

  如今社会电动车已经成为人们的主要交通工具,电动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在最新的法律规定中,时速和重量超过一定范围后,电动车将被划分为机动车。一般情况下,普通人不能判断哪类电动车属机动车,也不能判断所驾驶的电动车是否需要驾驶证,所以下面这个真实的法律故事一定可以给广大电动车驾驶员敲响警钟。

  

  事发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67岁男子高某某,因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案发7个小时后,警方在高某某家中将其抓获。2020年10月小编从法院获悉,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赔偿伤者89,926.15元。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案发当日早上6点10分左右,高某某无证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沿葫六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朝阳县六家子镇西山村路段时,与前方行人王某相撞,致王某倒地受伤,发生事故后高某某驾驶车辆逃离案发现场。

  经鉴定:王某右胫腓骨骨折及颅骨骨折伴脑脊液漏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其脑挫伤及颅内出血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认定高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事后经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驾驶的银色福田阳光牌电动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

  在法庭上高某某辩称,我骑的是电动车,不是摩托车,电动车没有证。并且高某某表示认罪,尽最大努力同意赔偿伤者。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鉴于高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交通肇事虽是过失犯罪,但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是明知的。根据现实生活中国家对电动车的管理状况,普通人不能判断哪类电动车属机动车,也不能判断所驾驶的电动车是否需要驾驶证。本案中,高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其不明知所驾驶的车辆需要驾驶证。为此,高某某无证驾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

  高某某驾车肇事,致伤者受伤的行为,侵害了伤者的身体健康权,给伤者造成的损失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赔偿伤者王某89,92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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