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辽宁省开原市,90后男子高某某,趁同住人黄某熟睡之机,用黄某右手食指指纹解锁黄某手机及支付密码,分多次将黄某手机绑定银行卡中的钱转入自己手机微信内,后将钱转给其母亲,又转给其妻子,其余钱款被其挥霍。2020年12月从法院获悉,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高某某所有的盗窃作案使用的一部玫瑰金苹果手机,予以没收。
高某某,男,1994年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辽宁省昌图县。2019年8月曾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400.00元,2020年3月解除社区矫正。
经法院审理此案查明,2020年5月26日至6月13日,高某某利用其与黄某同住开原市的机会,趁黄某熟睡之机,用黄某右手食指指纹解锁黄某手机及支付密码,分多次将黄某手机绑定银行卡中的29,400.00元钱转入自己手机微信内,后将钱转给其母亲王某,转给妻子王某24,300.00元,其余钱款被其挥霍。
综上,高某某多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9,400.00元,案发后,高某某将所盗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高某某所有的盗窃作案使用的一部玫瑰金苹果手机。
2020年6月14日公安机关民警将高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高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高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2、高某某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3、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4、高某某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高某某所有的盗窃作案使用的一部玫瑰金苹果手机,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