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发改委的年轻领导干部贪污受贿高达80余万元,东窗事发被捕,锒铛入狱,2021年10月11日,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贪污受贿案的起诉书,披露了案件发生的详细细节。
王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大学本科,原系佳木斯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科长,捕前住佳木斯市向阳区。2020年12月22日被桦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21年5月10日被逮捕。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查明:
一、受贿犯罪
2014年初,佳木斯市交通局筹建“佳木斯市交通运输信息指挥中心项目”,为全市营运车辆安装北斗导航定位设备,时任佳木斯市交通局运政科科长的王某某是此项目负责人。东莞市车某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车某公司)(另案处理)作为该项目导航定位设备的供应商,为了获得王某某的关照,于2014年11月、12月先后两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35万元,此款被王某某用于个人生活花销。
案发后,王某某退还了全部贪污、受贿违法所得。
王某某被捕后供述,2014年初,佳木斯市交通局筹建“佳木斯市交通运输信息指挥中心项目”,为全市营运车辆安装北斗导航定位设备。东莞车某公司为将其设备销售进入该项目,通过哈尔滨商人刘某某与我洽谈。在洽谈中,东莞车某公司许诺如承揽到此项目会给我好处,后来我向佳木斯电信公司打招呼,使东莞车某公司顺利成为该项目导航定位设备的供应商。
2014年6月的一天,东莞车某公司佳木斯的负责人找到我,他说东莞车某公司想在车载定位设备安装的工作的效率上快一些,让我帮助推进一下,可以给我分一部分“提成”。我当时同意了,并亲自去市区及外县几个安装量比较大的安装点,督促推进安装工作。2014年11月的一天,东莞车某公司佳木斯的负责人给我打电话约我在佳木斯市前进区五福茶楼见面,东莞车某公司佳木斯的负责人和我说:“我不上车了,我把之前说的那个提成钱给你带来了。”然后从副驾驶那侧的车窗扔进来一个棕色公文包,里面有25万元人民币。那时候快过年了,都让我买年货、买衣服日常消费。
2014年12月的一天,东莞车某公司佳木斯的负责人约我晩上见面,在佳木斯市前进区滨江名筑小区门口,东莞车某公司佳木斯的负责人上我车把一个黑色手提袋放在副驾驶的座椅下面,他说这也是给我的“提成”,我打开手提袋看里面是10万元。钱都被我日常花销用了。
东莞车某公司佳木斯的负责人送给我35万元有三个原因,一是东莞车某公司佳木斯的负责人和我说想让我在项目进行期间,加快安装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再有当时我是佳木斯市交通局这个项目的负责人,东莞车某公司想跟我“拉拉关系”,让我在项目期间也别为难他们;三是由于项目开始之前,东莞车某公司承诺佳木斯佳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交通部过检由东莞车某公司负责沟通,但是信息平台已经开始运营,交通部过检一事始终没有落实。我安排电信公司将东莞车某公司的设备款暂扣,直到平台过检再将费用返还。东莞车某公司佳木斯的负责人也和我说过他们公司设备款没到账,资金周转不开。东莞车某公司佳木斯的负责人第一次给我25万元几天后,我让电信公司将设备款返还东莞车某公司,共150万元左右。
二、贪污犯罪
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时任佳木斯市交通局运政科科长的王某某在负责建设“佳木斯市交通运输信息指挥中心项目”过程中,非法占有设备款、加油费、电话费、信息录入费、复印费等各种款项共计451650元,用于个人生活花销。
王某某被捕后供述,2014年初,佳木斯市交通局为了建设佳木斯市交通运输信息指挥中心,佳木斯市交通局指派我负责该项目。为了便于管理,由下设企业黑龙江佳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成立佳木斯佳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我指使下属佳木斯佳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董某截留了东莞车某公司353台车的设备款31.77万元、加油卡费5.295万元、电话费1.512万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我指使董某截留信息录入费4万元。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指使董某截留5176台车辆的复印费2.588万元。上述451650元,我让董某把一部分钱存到曹某名下的建行卡内,剩余钱款董某陆续以现金形式交给我。10余万元用于我名下位于佳大尚都小区门市房装修,剩余30万元左右,我让董某1万或2万元现金给我送来,都用于我日常消费。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1650元,依法由办案机关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