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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2岁男子对68岁老妇强行侵犯,又残忍将老妇掐死,案情曝光

云南22岁男子对68岁老妇强行侵犯,又残忍将老妇掐死,案情曝光
2021年10月15日 22:41 新浪网 作者 普法故事

  俗话说,莫以恶小而为之,莫以善小而不为,行走世间,更要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事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县,时年22岁的男子许某非法潜入他人住宅,违背68岁的女子小燕(化名)的意志,以暴力手段对小燕进行侵犯,因为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因怕罪行败露竟将小燕掐死。2021年10月15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许某,1992年出生,哈尼族,文盲,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农民,住金平县。许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案发当晚7点左右,许某在金平县趁罗某家无人之机,从罗某家抬出一架梯子,搭接在小燕家外墙,爬梯潜入小燕卧室,见小燕睡在床上,就用力按住小燕,想要强行对小燕进行侵犯,后来因为许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许某怕小燕告发,就用双手紧掐小燕脖子,导致小燕窒息当场死亡,许某在小燕家睡到第二天天亮才逃离现场。案发当天,许某在金平县被抓获归案。

  小燕家人请求判令许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房屋重建费共计34万4千余元。

  许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许某客观上并无侵犯小燕的能力,也无其他证据证实许某想要侵犯小燕的事实,不应认定许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另外,许某实施故意杀人犯罪时并无目击证人,第二天在案发现场,没有被公安机关发觉罪行,就被带回派出所调查,便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许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许某归案后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初犯,建议法庭对许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小燕孙女说道,案发当日6点左右,她父亲打电话给她,说当天凌晨3点左右,她奶奶的手机打通了他的手机,但没有说话,担心有事,叫她去看看情况。她去到她奶奶家门前,发现门从里面锁着,人也叫不答应,便去旁边叫邻居一起来看,当二人返回她奶奶家门口时,看见许某站在她奶奶家门口。

  

  她问许某来干什么,许某说来找她奶奶,门是许某打开的。她和邻居去到她奶奶的房间,见她奶奶仰面躺在床上,人已经死了,她拉被子盖在她奶奶身上后,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她父亲。

  许某被捕后供述,案发当晚7点左右,他吃饭喝酒后,去到小燕家旁边的罗某家门前,见罗某家里没有人,他就把罗某家的门打开,进去抬出一把竹梯子,搭在小燕家围墙外,爬梯子进到小燕家二楼又下到一楼,见只小燕一人睡在卧室内床上,身上盖着一床红色的被子,就想对小燕进行侵犯,但由于他自身的生理原因没能得逞。

  期间小燕叫喊,他怕事情败露,就用双手掐住小燕的脖子,导致小燕鼻出血死亡。后来他翻看小燕的钱包,并拿走包内的一张100元人民币,他又用小燕的钥匙打开一个箱子,见箱子内有些布和角票零钱,他没有拿,接着他拿起小燕的一个黑色直板手机玩,并接通了一个电话,但他没敢讲话就关了,他在小燕家一直睡到天亮。

  第二天早上开门出来时,看见两个女人站在小燕家门口,其中一个还问他来干什么,门是谁打开的。他说来找小燕,门是他打开的。后来他把小燕的手机丢在小燕家后面小路边的菜园里就回家了。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许某无视国法,非法潜入他人住宅,违背小燕意志,以暴力手段对小燕进行侵犯,因为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怕罪行败露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一人死亡,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未遂,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许某虽被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但许某的罪行在被抓获前,已被小燕亲属所怀疑,并将他控制在现场,许某并没有自动到案,依法不构成自首。

  

  许某的有罪供述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能印证许某使用暴力手段对小燕进行侵犯,因为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能得逞的事实,他的行为符合强奸罪未遂的犯罪构成要件。许某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但鉴于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综合考虑他精神状态及此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对他从轻处罚。

  由于许某的犯罪行为给小燕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小燕家人的部分诉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此案的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酌情确认小燕家人诉求的经济损失为5万元。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许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小燕家人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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