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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男孩野浴不幸溺亡,家长状告村委会索赔80万,法院宣判不赔

辽宁男孩野浴不幸溺亡,家长状告村委会索赔80万,法院宣判不赔
2021年11月01日 15:25 新浪网 作者 普法故事

  事发辽宁省绥中县,一男生与小伙伴下河野浴时,不幸溺亡,家长认为某乡政府及某村委会应该为此负责,要求索赔80余万,2021年10月27日,绥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溺亡案件的全部细节,也为广大家长再一次敲响了安全教育的警钟。

  

  法院审理查明,小强(化名)生前是绥中县某初中的学生,事发当日,他与四名同学到石河野浴,三名同学先下水游到了对岸,小强与另一名同学,在同一位置下水后发生意外,随后小强被同学救起,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另查明,小强溺亡的河道是国有河道,某乡政府和某村委会,并不是河道的主管部门,小强溺亡时正是放暑假之时,绥中县某初级中学与家长及学生签订责任书,要求学生不要在无家长的监护下到河边、海边等深水域活动,某乡政府也在河道附近设置了警示标语,提示水深危险,禁止野浴等字样。

  绥中县某村因2017年特大洪水将坝墙冲毁,经全村同意,决定对石头坝墙进行维修加固,并将工程承包给了某施工队。

  小强的父母请求赔偿,孩子溺水身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溺水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64952元,事发当日下午1时许,我儿和同学到某村石河玩耍,与另一个同学拉手下河时,淹死在这个为了维修坝墙所挖的大坑里。

  没有修大坝前,石河的水只有半米深,对任何孩子都没有危险,只因村里维修大坝时将石河的沙子挖走了,但修完后又没有恢复原样,所以局部就有了很深的水坑,然而我的孩子并不知危险的存在,就在玩耍时,不幸溺亡在了深水坑中,我曾多次找乡政府及村委会,要求解决孩子溺水一事,没有人承担责任,根本就不管,实在没有办法,只好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乡政府称,其没有修过大坝,更没有在河道内挖沙,与小强去河里玩耍的其他四名同学中,三人先下水直接游到对岸,小强和另一名同学随后在同一位置下水,在小强溺水时也有同学帮忙营救上岸,而且小强并不比其他同学矮,说明小强溺水与所谓的深水坑没有因果关系,而且河道既不是公共场所,乡政府也不是石河的主管部门。

  我县石河河道的功能是为了河流的行洪输水,并不是公共浴场,事发时正值汛期,石河水深不止半米,而且事发地点属于河道的急转弯处,水下情况复杂,对明知有危险还偏要到河里玩耍的人,更不具有侵权行为,依法也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父母对小强的不幸溺亡与其监护不到位,及小强自身的放任有直接因果的关系,对小强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乡政府,学校及绥中县政府对于河道均尽到了警示义务。

  村委会负责人称,村委会既不是大坝的施工人员,也没有在事发河道内挖沙用于维修坝墙,小强的溺水与坝墙维修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2017年特大洪水将坝墙冲坏,致20多户村民生命财产面临威胁,村委会经全体村民代表同意后,决定对石头坝进行维修加固。

  工程承包给了某施工队,工程内容是包工、包料、包施工设备,所以大坝实际施工人并不是村委会,村委会也没有在河道内挖沙采石的行为,由于河道内都是石块和土,没有能够满足工程施工的沙子,所以施工用沙是工程队从某沙场运输回来的。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小强不幸溺亡于河道,并非是乡政府及村委会的管理范围,他们对在此河道野浴而溺亡的小强,不承担赔偿责任,绥中县政府、学校在河道区域范围内已经设置警示牌、横幅等形式提示、警示禁止野浴的行为。

  乡政府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小强的父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村委会在河道内挖沙的事实,所以村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小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学生暑期,学校与监护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因监护人疏于教育管理,造成小强因野浴不幸溺亡的情况,其监护人也应对小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商某某和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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