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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不规范, 亲人两行泪”, 究竟什么样的违规操作, 把校长送进牢狱?

“办学不规范, 亲人两行泪”, 究竟什么样的违规操作, 把校长送进牢狱?
2019年06月10日 18:15 新浪网 作者 院校桥

  

  什么样的违规,把校长送进牢狱?

  近日据南京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消息,南京东方文理研修学院董事长、应天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王中平和南京市应用技术学校校长张璟,因在办学过程中涉嫌诈骗犯罪被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同时,该两人还存在严重的违规招生等行为,导致部分学生和家长因学籍问题聚集。

  究竟是什么样的违规招生行为将两位学校校长送进了牢狱?

  “南应事件”起源于,南京应用技术学校的部分学生向媒体反应,学了三年的护理专业,却在近期被校方明确告知,学校并不具备开设护理专业资质,也不具备颁发相关大专学历的资格。

  “办学不规范, 亲人两行泪”, 究竟什么样的违规操作, 把校长送进牢狱?

  事件通报

  校方称,如果不转学至应天职业技术学院以此获得大专文凭,留校只能取得中专学历。经过学籍查询后,该校学生发现,原本录取通知书标注为护理专业的他们,在显示自己的专业为家政服务,专业等级:“中级”。

  然而,处于转学接收方的应天职业技术学院,在了解过程中发现,并无护理专业,只有家政服务专业。这一官网标注为有着五十年办学历史的在江苏省幼儿师范学校基础上改制创建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校,与南京应用技术学校的校址相同,两校地址均为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666-6号。

  虚假招生引发的“惨案”

  此后,这一事件迅速发酵,引发社会关注。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通报称,2019年4月下旬,南京应用技术学校部分学生及家长因学籍及专业变更问题与学校发生矛盾,区政府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及家长提出的诉求进行研究,开展对话,商讨解决办法,并初步获得了学生及家长理解。

  4月29日,南京市人社局发布通报称,南京市应用技术学校2015年租用南京东方文理专修学院(简称“东方学院”)校舍办学,在未报有关部门同意和备案的情况下,与东方学院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

  2016年,东方学院以南应学校的名义,采取不实宣传、随意承诺的方式(包括承诺护理专业大专文凭、护士资格证、包分配等),并以“零门槛入学”(即不论中考分数多少),实际招收家政服务(护工方向)学生。

  5月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通报称,南京市应用技术学校在家政服务(护工方向)专业上采取不实宣传、随意承诺的方式违规招生。对此,南京市及江宁区与学生、家长充分沟通,目前409名学生中已有405名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学生及家长对解决方案表示理解和接受。

  虚假广告,涉嫌刑事犯罪!

  “南应事件”在网上反响剧烈,这起事件竟然涉嫌了刑事犯罪!当时网上说什么的都有:学校打学生、强迫女同学陪酒等谣言漫天飞,而起因竟然就是“虚假招生”。

  《刑法》第222条定义了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广告法》第28条的规定,以下的几种情形属于虚假广告:

  (一)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 商品或服务主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资料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怎么样才算情节严重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但同时我们注意到,此次事件的主要负责人涉及诈骗罪,而不是虚假广告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办学千万种,合法第一种。办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在办学过程中,我们也能理解校长们招生的急迫心情,但法律这条底线绝对不能越线。各位校长必须要把国家法律法规放心头,才能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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