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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细则追责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官员规定时间内不得晋升

北京出台细则追责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官员规定时间内不得晋升
2019年06月14日 01:10 新浪网 作者 尚法新闻

  【编辑  韩湘子】

  近日,北京市委市政府出台《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等,将被追责。同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被追责的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北京出台细则追责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官员规定时间内不得晋升

  

图片来源:网络

  尚法新闻(ID:zgsbfzzk)发现,早在2018年4月,中办、国办便联合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将被问责。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2月14日,湖南省涟源市发生了一起煤矿瓦斯爆炸,事发三天后,娄底市委对涉瞒报事故的三名责任人进行处理。

  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将被追责

  据《细则》显示,其范围适用于北京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细则》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至于责任追究方面,《细则》作出明确规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对安全生产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有这些情形,将被追责。

  尚法新闻(ID:zgsbfzzk)注意到,《细则》强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因失职行为或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尚法新闻(ID:zgsbfzzk)发现,近几年因瞒报或谎报安全事故被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在少数。

  多人因瞒报被立案调查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2013年9月13日,重庆市巫山县邓家乡官河煤矿在非法开采过程中,因巷道放炮引发瓦斯爆炸,造成8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矿方和当地主管部门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情况,并瞒报事故发生及人员伤亡情况。

  在获悉事故涉嫌瞒报等情况后,最高检将此案作为重点案件挂牌督办。经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对17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其中12人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2015年5月27日,中共重庆市纪委发出通报,重庆巫山县政协工作人员孙大贵在担任该县煤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期间,因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据多家媒体报道,孙大贵被查原因中含巫山“9·13”瓦斯爆炸事故瞒报一事。

  此外,2017年2月14日,湖南省涟源市发生了一起煤矿瓦斯爆炸,事发第二天,涟源市委宣传部通报称,事故共造成9人遇难。当月19日,娄底市政府新闻办对此事故再发消息称,上述矿难实际遇难人数为10人,其中1人确认被瞒报。

  尚法新闻(ID:zgsbfzzk)注意到,同年2月17日晚间,娄底市委对涉瞒报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涟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梁小兵,涟源市副市长谭付民和涟源市安监局局长肖笑华在内的3名官员被立案调查,另有多人被警方控制。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分析称,涟源市部分官员的行为动机,与当前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标准相关。他表示,基层官员在升迁时,往往会面临重大安全突发事故“一票否决”的情况,在这种压力下,为了防止影响升迁,部分地方官员本着侥幸心理,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事故影响“往下压”。

  尚法新闻(ID:zgsbfzzk)梳理发现,早在2018年4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规定》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将被问责。

  各地出台实施安全责任制细则

  尚法新闻(ID:zgsbfzzk)发现,这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党内法规,《规定》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其中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等。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要求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如果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尚法新闻(ID:zgsbfzzk)注意到,针对如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又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他们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不强、责任清不清、落实严不严、问责到不到位,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是否稳定这一问题,各地区自去年开始便出台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

  如2018年9月,江苏出台《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里面提到,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从轻、减轻追责。同时,还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予以表彰奖励,促使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2019年5月31日,吉林出台《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尚法新闻(ID:zgsbfzzk)发现,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中如存在干扰或插手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评审评估、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等活动,以及建设施工项目承包等工作,使不符合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项目得以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认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建设或投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资料来源:江苏新闻网、法制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中国新闻网、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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