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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我清风一枕眠”——民间借贷的法律调整

“借我清风一枕眠”——民间借贷的法律调整
2020年03月27日 20:23 新浪网 作者 尚法新闻

    画角爱飘江北去,

  钓歌长向月中闻。

  扬州尘土试回首,

  不惜千金借与君。

  ——唐·杜牧《润州二首》

  对民间借贷印象最深刻的,就是《白毛女》中的红头绳和杨白劳两肩上雪。在青黄不接的冬天,总有莫名的隐恨。

  借贷无疑是鄙陋的,“它有着粗俗的内心,它难免是下贱的,它是阴沟里的水,被人使用过,污染过的。它是没有责任感,不承担后果的,所以它便有些随心所欲,如水漫流。它均是经不起推敲的,也没人有心去推敲的。”《旧约》里也说:“借给你兄弟银钱、食物,或任何能生利之物,你不可取利。”莎士比亚有句名言:“不要把钱借给别人,借出去会使你人财两空;也不要向别人借钱,借进来会使你忘了勤俭。

  儒家、伊斯兰教也都是排斥金融交易的,其背后深层逻辑在于:不希望让人类社会以货币化交易的方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交换。然而犹太人是一个特别喜欢放高利贷的民族,这也是他们上千年的传统,此为他们在欧洲历史上颠沛流离的原因,也是他们今日深谙世界金融的理由。历史的逻辑很多时候难以自洽的表象在于:伊始的人们以出借为富有,现代却以借款能力为富豪排行之标签。

  民间借贷是一民法法律行为,系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的把自己的货币借出,而到期借款人还本付息的行为。其自身负载的矛盾性在于:作为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一种隐性而又规模存在的行为,法律调整规定存在隐言,一方面认为合法的借贷应给予保护,另一方面又禁止企业间私相借贷。

  民间借贷作为与金融相伴相生的经济现象,古来有之,责任更是法律规范的重要手段。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禁止企业之间借贷,惟允许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活动,旨在保障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保障国家金融机构的垄断经营,防止企业非法募资,主要追寻法的安全价值。解释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赁屋得连墙,

  往来忻莫间。

  我时亦新居,

  触事苦难办。

  蔬飧要同吃,

  破袄请来绽。

  谓言安堵后,

  贷借更何患。

  ——唐·韩愈《以诗及书见投因酬三十》

  我不但从来不像世人那样看重金钱,甚至也从来不曾把金钱看做多么方便的东西,金钱本身是毫无用处的,要享受它,必须把它变成别的东西。必须购买,必须讨价还价,必须时常受骗,虽掷千金,难遂所愿。卢梭对借贷同样不存好感。

  不存好感的同样包括《解释》,第3条对于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当事人的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体现的是“到达主义”,对于借贷人而言,存在地域保护风险。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如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这种规定。《解释》第19条和第20条对虚假借贷关系规定了比较详细的认定规则和责任规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作为一融资手段,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在个人生活、生产、企业运营等等领域,以民间借贷为案由的诉讼案件亦日趋增多。民间借贷案件中,核心证据即为借据,在诉讼过程中常辅之以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陈述等,其他证据则较为少见。正是基于该特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案件的事实认定往往依靠借据、当事人陈述、自认,难免存在“虚假陈述、虚假借据”的存在,这也是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存在频率较高的原因之一。在历史上,借贷原本无利息。对于民间借贷的逾期利率,《解释》第29条规定的规则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31条规定了自愿给付利息后反悔的规则: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同时由于近年来Peer to Peer爆雷增多,民间小额借贷和互联网相结合,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交易信息,促成民间借贷的成立。作为一种金融创新,P2P网络借贷既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是推动普惠金融的重要力量。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居间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尽力促成交易,负尽力义务。一段时间以来的网络借贷,均以刑事评价为主要手段。资本天然的逐利性加之网络借贷平台目前蕴含的巨大风险,必然决定着网络借贷平台居于不同于民事主体及一般商事主体的特殊商事主体地位。

    食肉定知非虎颈,

  腾身自笑不鸢肩。

  相逢莫话青云事,

  借我清风一枕眠。

  ——宋·王炎《至灌溪予瑰老二首其一》

  “借给别人钱的人会比欠别人钱的记得更清楚,而且会不由自主地对借贷者产生好感。”但是受借者未必,譬如欧洲君王对犹太借贷的憎恶,根本原因在于无力偿还。但民间借贷顽强的生命力,不以恶意、恐惧为限定。If you would know the value of money, go and try to borrow some。要想知道钱的价值,就想办法去借钱试试。(美国总统富兰克林)。

  时间是一笔贷款,即便再守信用的借贷者也还不起。大家全都询问他是否富有,可却无人打听他是否善良。

  叔本华在《人生的智慧》中借贷还有步步惊心的表达:睡觉是向死亡的借贷,睡得越多越长,那么还款期也越长。睡眠,不过是我们必须支付的利息,付的利息越高,越有规律,那么赎回的日期也越长。

  其实,我还是愿意从另一平静的视角看待借贷。借贷,是生命中一段信赖。

  借贷本有气息,氛围、情怀。如“隔江看花,隔窗听雨,隔着人世中一层一层占有的标签,轻启那古旧又明润的光。如同,浴一回月光,落两肩花瓣,踏一回轻雪,活着,走着,看着,欣喜着,却没有患得患失的心情。” “如果你来访我,我不在,请和我门外的花坐一会儿,它们很温暖,我注视它们很多很多日子了。它们开得不茂盛,想起来什么说什么,没有话说时,尽管长着碧叶。(杨荣宽)

  (作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

“借我清风一枕眠”——民间借贷的法律调整

  注 释:

  1.     [英] 威廉·莎士比亚 朱生豪译 《哈姆莱特》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年版 页61

  2.    陈志武:《为何犹太人能垄断欧洲金融行业》腾讯思享会 2016-03-30 17:16

  3.    谢晓璟  《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问题》《法制宣传资料》2020年01期 

  4.    [法]卢梭 《忏悔录》人民文学出版社1991年8月版 页157

  5.   吴兆安 杨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识别》《福建省法学》2015年1期

  6.    杨立新 《民间借贷关系法律调整新时期的法律适用尺度》,《法律适用》2015年第11期。

  7.   王艳华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2期

  8.   王利明 房绍坤 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页445.

  9.    [古希腊]塞内加周殊平 胡晓哲译《致鲁西流书信集》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10年 159页

  10.   汪曾祺《人间草木》江苏文艺出版社2005年1月版 页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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