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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对董事王熙凤的监督

文化 |对董事王熙凤的监督
2020年03月30日 20:11 新浪网 作者 尚法新闻

  租赋以输官,所余足储峙。

  不然风雪至,冻馁及妻子。

  优游茅檐下,庶可以卒岁。

  太平元有象,治世乃如此。

  ——[元] 赵孟頫《题耕织图二十四首》

  从现代公司治理角度出发,王熙凤应该是贾府公司的执行董事。“凡鸟偏从末世来,都知爱慕此生才。一从二令三人木,哭向金陵事更哀。”300余口人,“一天也有一二十件事,竟如乱麻一般”的贾府有限公司,王熙凤的董事地位非常重要,脂砚斋曾批:“纸上虽一回两回中或有不能写到阿凤之事,然亦有阿凤在彼处手忙心忙矣。然其放印子钱、收利息、弄权铁槛寺、毒设相思局、赚取尤二姐,明显违反《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147条之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以及第148条的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其所谓的威重令行、机敏善变、“才智与苦心”,不过是“生前心已碎,死后性空灵。家富人宁,终有个家亡人散各奔腾。枉费了意悬悬半世心,好一似荡悠悠三更梦。急喇喇似大厦倾,昏惨惨似灯将尽。呀!一场欢喜忽悲辛,叹人世终难定!”

  董事王熙凤对股东并非尽职,仅限于对“老祖宗奉承巴结,对王夫人甜言蜜语”层面,贾府公司中长幼、尊卑、亲疏、嫡庶、主奴等错综复杂的公司事务,董事违反基本义务,应予监督和追责。基本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屈原离骚芳草遍,召南治世梅先见。

  皎如佩玉上清来,不敢班渠国风变。

  ——[宋] 谌祜《句》

  董事在普通法系中,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香港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设计上没有采取完整的分权制衡和权力平衡规则, 而是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管理模式, 侧重于管理效率。通常香港公司的发展方向、业务形态、运营情况均由香港公司董事负责。正是由于董事职位的特殊重要性,《香港公司管理条例》(Companies Ordinance,2014年)将香港公司董事确定为法定职位, 其中S453条规定,public company 和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必须至少有两个董事。a private company 可以只有1名董事(S454条)。《公司条例》没有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可授权任何一位或多位董事对外代表公司。公司董事会和董事的职权主要由公司章程细则确定,法律不作具体规定。但对董事的职责,不仅《公司条例》有很多规定,而且公司章程大和细则也要规定,并且,董事还负有受信人(信托关系中的受委托人)的职责和成例上的职责。

  董事对公司必须承担负有The duty of care , duty 即Fiduciary duty (诚信义务bona fide),其所有履行职务行为必须基于善意、真诚,基于公司利益且恰当目的,禁绝牺牲公司利益,实现个人利益。董事履行职责必须具有应然的skill and diligence,具有应然的Reasonable care 和knowledge experience(S465条)。

  为了限制和避免公司董事滥用职权,《公司条例》赋予公司股东召开股东年会, 以审议公司事务和对重要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董事无须在公司内持有股份, 因此, 董事可以是公司的雇员。董事还负有受信人(信托关系中的受委托人)的职责和成例上的职责 。为解决对公司财务监督的问题, 《公司条例》要求每一公司必须于股东年会上委任核数师, 核数师应就公司每年的会计帐目制作报告并提交给股东年会 。董事职权范围主要是由公司章程细则确定,《公司条例》和判例法同样有详细的要求  。

  S467-473对董事breach of the duty of care进行了明确规定,

  违反义务,除非公司知悉并追认,否则董事应承担下列责任,包括但不限于:injunction,强制令,有违反义务之虞,则事先阻止;rescission废除,董事代表公司签署协议,则公司有权选择使合同无效;damages,赔偿责任,所有董事共同承担损失。account of profits,对公司财产不合理处置,比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不合理处置行为进行。

  同时法院可以依照《公司清盘条例》cap32 S168规定,对相关董事作出取消资格order,主要情形包括:刑事犯罪(无论欺诈或不诚信),persistent default 持续违反,Fraud欺诈,unfitness不胜任。

  十年幕府持旌麾,日月计之无乃迟。

  治世急才宁定制,徯公把节慰民思。

  ——[宋] 赵蕃《送程提干》

  普通法系表现出的董事会中心主义,但在制定法和判例法上却对董事设定了受信托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及其认定规则,这对于加强董事责任,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是必要的;而内地公司法虽然对董事也规定了一些原则上的义务,但具体实务操作上对董事义务的确定仍显阙疑。

  尤其在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三部法律为主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配套、其他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补充的体系中。

  长期一来,三资企业采用背离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组织形式,其权利机构为董事会,非股东大会,诸多外商投资企业在存在僵局,自成立后未分配过利润,绝大部分年份经营亏损,存在公司解散的实质要件情况下,仍无法解散公司。从表象而言,部分股东控制了董事会,即可全部控制公司治理结构,严重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从实质而言,各方股东之间缺乏基本信任,已经完全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章程的规定进行合作,公司经营方式已经完全背离了设立目的,且合作各方对于公司发展方向意见亦完全冲突,实质损害了公司股东利益,但由于董事会之权力机构的属性,打破公司僵局,实现纠纷股东的分离,基本无从实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修正)第6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实际上,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缺乏普通法配套的法院order监督下,所谓的合资企业董事会,无非是遍地飞扬跋扈的王熙凤董事而已,其侵犯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股东缺乏救济,是我国三资企业法法律移植应当及时总结的地方。

  法律规范是一定历史阶段社会生活的高度概括和抽象,具有时代性。《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2日)的颁布,即是对该法律漏洞的及时弥补。“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树木不过是用来反映和折射光线的间隔物。“我的家庭是一个旧式的地主家庭。房屋、家具、习俗,都很旧。整所住宅,只有一处叫做“花厅”的三大间是明亮的,因为朝南的一溜大窗户是安玻璃的。其余的屋子的窗格上都糊的是白纸。一直到我读高中时,晚上有的屋里点的依然豆油灯。(杨荣宽)

  (作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

文化 |对董事王熙凤的监督

  注 释:

  1.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五回“贾宝玉神游太虚境,警幻仙曲演红楼梦”。

  2.    张燕瑾主编《中国古代小说专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12月,页113。

  3.   同注1,第五回。

  4.   曾琼 《大陆与香港公司治理制度比较研究》 《理论观察》2006年第4期 页138。

  5.   李宗锷著《香港合约法与公司法》香港商务印书馆1995 年版第252 页。

  6.    香港《公司条例》第111、114 、118 、153、155 、131 、141 条。

  7.    李宗锷:《香港合约法与公司法》香港商务印书馆1995 年版 页139。

  8.   梅慎实 《董事义务判断之比较研究》《外国法译评》1996年1期。

  9.    孔庆江 丁向群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立法过程及其若干重大问题的初步解读》《国际贸易问题》2019年第3期 第2页。

  10.   汪曾祺《宋朝人的吃喝》北方文艺出版社2008年9月版 页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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