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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非婚生育能享受产假待遇吗?

员工非婚生育能享受产假待遇吗?
2019年09月10日 13:05 新浪网 作者 南山松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4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鹏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湘,女。

  上诉人广东鹏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某保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9日被上诉人唐某湘在职期间因非婚生育向上诉人鹏某保安公司请假,2014年2月19日回到公司上班。被上诉人唐某湘与上诉人鹏某保安公司双方确认上诉人鹏某保安公司已支付被上诉人唐某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8日的工资。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

  第一,上诉人鹏某保安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唐某湘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九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未休的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休年休假。经核算,被上诉人唐某湘2013年度、2014年度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2015年度享受带薪年休假2天,共12天,被上诉人唐某湘未休上述年休假,上诉人鹏某保安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被上诉人唐某湘上述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予支付。原审判令上诉人鹏某保安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唐某湘未休年休假工资319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鹏某保安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唐某湘未休年休假工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上诉人鹏某保安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唐某湘产假工资。上诉人鹏某保安公司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唐某湘非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能享受产假待遇,故无需再支付其产假工资。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唐某湘非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能享受产假待遇。但被上诉人唐某湘因生育确实需要停工休养,应参照法律法规对员工病假的有关规定享受病假待遇。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上诉人鹏某保安公司已支付被上诉人唐某湘的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8日的工资,还需支付被上诉人唐某湘2014年1月份以及2014年2月9日至2014年2月18日的病假工资。被上诉人唐某湘2014年度综合月工资为3460元。经核算,被上诉人唐某湘2014年1月份以及2014年2月9日至2014年2月18日的病假工资是2817.42元【3460元×60%+3460元÷28天×10天×60%】。被上诉人唐某湘确认上诉人鹏某保安公司已向其支付3000元的产假工资,故上诉人鹏某保安公司无需再支付被上诉人唐某湘病假工资。

  综上,上诉人鹏某保安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部分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广东鹏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唐某湘产假工资6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广东鹏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唐某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诉人广东鹏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广东鹏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元,由被上诉人唐某湘承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

  审判员:彭*

  审判员:邢*

  二O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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