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A国际泳联法律委员会主席达伦·凯恩写道,自1992年以来,大约有150起CAS案件被上诉到瑞士联邦法庭,只有“个位数的百分比”上诉成功。
凯恩上周在《悉尼先驱晨报》上发表了一篇内容社论,对孙杨上诉的具体程序做了一些阐述。8岁的孙曾三次获得奥运会冠军,今年早些时候,他因2018年秋的一项场外兴奋剂检测而被禁赛8年。在那次测试中,孙杨质疑兴奋剂检测机构的资质,拒绝提供尿样,冲突以孙杨的随行人员打碎一小瓶血液而告终。
凯恩是国际泳联法律委员会的代理主席,但在他的社论中,他明确表示,他不代表国际泳联(国际游泳管理机构),也与孙的兴奋剂案没有任何关系。凯恩也是《先驱报》的体育专栏作家。他对于上诉的事情,简单地阐述了几点感受。
从CAS到瑞士联邦法庭的上诉很少,而且通常不成功。凯恩写道,自1992年以来,只有大约150起案件被从中科院上诉到瑞士联邦法庭,而且只有“个位数百分比的上诉人成功。”
瑞士法律是标准,因为CAS的总部设在瑞士。虽然孙生活在中国,而这起事件也发生在中国,但中科院的规定称,该法庭的总部设在瑞士。它的8年禁令是在瑞士发布的,而孙杨试图推翻这一禁令的努力将基于瑞士管理国际仲裁的法律。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的5类可以上诉的情形分别是:(1)独任仲裁员之指定或仲裁庭之组成是否违规;(2)CAS对其自身管辖权之有无认定有误;(3)仲裁庭超裁或漏裁;(4)当事人的平等性,或者他们在一项对抗性程序中陈词的权利未受到尊重;(5)裁决有违瑞士公共政策。
凯恩认为,就孙杨案来说,前3类显然与案件关系不大。剩下两点则是CAS给予双方不平等的待遇,以及CAS侵犯了一方的发言权。在案庭上诉讼并不是孙杨母语,翻译在听证会的屡次犯错成为一大诟病。另外,孙杨的律师没有获得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律师一样的旁听权和陈述案情时间。
此外,至于最后一类“公共政策”的情形,凯恩称,这是唯一可以挑战CAS判决实质性结论的依据,但只有在裁决违反了瑞士的基本法律原则和价值观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翻案。不过凯恩强调,仅凭这两点理由翻案的概率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