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医护人员补助,分为三个方面:1.临时性工作补助;2.核增绩效工资;3.卫生防疫津贴。其中临时性工作补助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核增绩效工资由地方财政承担,卫生防疫津贴也由地方财政承担。
一、相关规定
(一). 新冠肺炎传染病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 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的定义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定义:
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临时性工作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要向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救治重症患者的医务人员倾斜,不得按行政级别确定发放标准。
二、关于“临时性工作补助“中央政策解读
(一). 指导文件
1.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
2.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国卫人函〔2020〕61号)
(二). 政策实施
由地方统计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月审核,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次月垫付临时性工作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据实结算。
(三). 补助标准
1. 补助标准依据《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具体标准如图:
2. 补助天数核算标准
(1). 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即实际补助天数=进入病区工作天数*1.5。
(2). 对在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发现确诊病例的当日计算工作天数。
3. 补助人员归档
(1). 执行一档标准人员包括:
①. 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
②. 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③. 在湖北省内发热门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
(2). 执行二档标准人员包括:
①. 除一档人员外的,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三、关于“卫生防疫津贴“中央政策解读
(一). 指导文件
2月24日人社部、财政部曾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3号),废除了1979年执行至今的《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
(二). 政策实施
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卫生防疫津贴费用应列入各单位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务管理制度,逐级上报卫生主管部门。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卫生防疫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结束后恢复至文件规定范围。
(三). 补助标准
四、关于“核增绩效工资“中央政策解读
由地方根据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向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分配,重点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