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州区官厅镇发生两起在微信朋友圈侮辱和谩骂他人的案件,原州区公安分局官厅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019年11月16日,官厅镇官厅村村民米某某因对官厅镇进行乡村环境综合整治不满,在村民微信群内用语音谩骂和攻击工作人员,言辞不堪入耳。
2019年11月17日,原州区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进行创卫综合整治时,流动商贩王某在自己的朋友圈里发布贴图和文字,辱骂威胁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
米某某和王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对当前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卫综合整治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2019年11月19日,米某某和王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原州区公安分局对米某某和王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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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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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位网民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遵守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坚持文明上网,依法表达诉求。为泄私愤,口无遮拦,辱骂攻击他人,必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责编/肥龙 来源/平安原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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