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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及婚姻伦理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及婚姻伦理的问题
2021年02月11日 07:40 新浪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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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魔气历史奇奇

  首先,爱情的基础是互爱。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现代的性爱,同单纯的性欲,同古代的爱,是根本不同的。它是以所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在这方面,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爱的时代,绝不是一向都征求妇女同意的。

  其次,爱情要经过长期考验。马克思在给保尔·拉法格的信中说:如果您想继续维持您同我女儿的关系,您就应当放弃您的那一套“求爱”方式。您清楚地知道,并没有肯定许婚,一切还没有确定。即使她同您正式订了婚,您也不应当忘记,这是费时间的事。过分亲密很不合适,因为一对恋人在长时期内将住在同一个城市里,这必然会有许多严峻的考验和苦恼。”

  

  说:“作为一个共产党人,我毫不同情杯水主义,虽然它负有‘爱情解放’的美名。无论怎样,这种爱情解放,既不是新的,也不是共产主义的。但据我看来,目前在性的问题上普遍的亢进,不是给予而是剥夺了生活的快乐和力量。在革命时代,这是有害的,非常有害的。”

  第四,关于“恋爱自由”问题。恩格斯在他的《启示录》中指出: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在每一次大的革命运动中,“自由恋爱”问题总要提到重要地位。有些人认为,这是革命进步,这是解脱不再需要的旧的传统羁绊;另一些人认为,这是一种受欢迎的,便于掩盖各种各样自由的、轻浮的男女关系的学说。后者,即庸人,看来很快就在这里占上风;“奸淫的事”始终和吃“祭偶像之物”相联系;这对犹太人和基督徒是严格禁止的,然而,拒绝这一切,有时也会是危险的,或者至少是不愉快的。

  2、婚姻观

  第一,婚姻的基础与婚姻自由。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指出:

  

  “不以相互性爱和夫妻真正自由同意为基础的任何婚姻都是不道德的。由爱情而结合的婚姻被宣布为人的权利,而且不仅是男子的权利,而且在例外的情况下也是妇女的权利”,“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还是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这只会使人们省得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污中。”

  第二,正确处理革命事业与个人婚姻的关系。列宁曾经指出:性和婚姻问题没有被当作巨大的社会问题的一部分来理解,恰恰相反,巨大的社会问题倒好像是性问题的一部分,性问题的附属品了。主要的事情变成了附属的事情。这不仅妨害了对那问题本身的澄清,而且搅乱了一般无产阶级妇女的思想和阶级觉悟。在战争的后果和已经开始的革命所创造的条件下,旧的意识形态的价值在社会的正在崩溃的经济基础上消失了,并且丧失了它们的约束力。新的价值正在斗争中慢慢地具体化起来。在人与人之间的、男女之间的关系上,感情和思想正在逐渐革命化。在个人的权利与整体的权利,也就是个人的义务之间,正在树立起新的界线。

  

  第三,反对资产阶级婚姻道德。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淫乱的资产者违反婚姻制度,偷偷地与人私通;年轻的资产者到了能独立时候就脱离自己的家庭而独立,实际上是为了自己而取消家庭。但是,婚姻、财产、家庭在理论上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它们构成资产阶级赖以建立自己的统治的实际基础,因为它们(它们是具有资产阶级形式的)是使资产者成其为资产者的条件……

  第四,离婚的后果与离婚的自由。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指出,“离婚仅仅是对下面这一事实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不用说,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只是事物的本质来决定婚姻是否已经死亡;因为大家知道,死亡这一事实的确定取决于事物的本质,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谁随便离婚,那他就是肯定任性、非法行为就是婚姻法,因为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不会这样自命不凡,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他一个人专有的特权;相反地,每个有理智的人都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一切人都可以这样做。可是你们反对什么呢?反对任性的立法。但是你们在责备立法者任性时,不要把任性提升为法律。”

  再次,提倡健康的爱情,反对“杯水主义”。列宁在与蔡特金的谈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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