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出生于1993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从酒吧喝完酒后,马某某和朋友欲乘坐电梯去地下停车场。看见电梯门缓缓关上,马某某突想发泄一下,便用右手冲着电梯狠拍一下,见电梯毫发无损后,马某某抬起右脚猛踹电梯左边门一下。电梯发出“砰”“嘎吱嘎吱”的响声,之后一顿摇晃,停在了一楼和负一楼中间。马某某等人报警求援,在被困了2小时后,马某某等人终于等来了救援。
未曾想,没过几天,马某某就接到了公安机关的传唤。经鉴定,电梯当日受损价值10300余元。7月23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案例源于澎湃新闻)
【法海说法】
从小我们就知道,不能损坏他人的财物,否则不仅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更会被批评处分。而对于成年人来讲,这种行为恰恰构成了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一、损失是必须赔偿的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马某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由于马某某实施的脚踹的行为,造成了电梯的损坏。自然,马某某就应当对这个行为承担维修或赔偿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修理、重作、更换;(八)赔偿损失;
这个民事责任是肯定要承担的,而且无论最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都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并不是说,认了刑事责任了,情愿坐牢了,就不用赔偿损失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我们知道,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刑法中的“流氓罪”演变来的。主要打击那些无事生非、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那么,本案中检察机关为什么会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呢?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类行为,其中就包含了“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这种情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我们来看看,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这种情形:
在主观心态方面: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者小题大做。
在具体行为方面: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在后果方面:需要达到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标准。
结合这些条件,我们看一下马某某的行为:
为了发泄情绪,而无事生非,手打、脚踹电梯,满足条件一;
实施的行为导致电梯损坏,且电梯并非自己的财物,满足条件二;
经鉴定,损失过万元,满足条件三。
因此,马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三、是否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当然有可能了。这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那么,什么情况下构成“数额较大”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追诉。
不用多解释,我们直接就能看出来,马某某的行为也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只不过,结合马某某的具体行为,其主观目的更多的是发泄情绪,而非毁坏他人财物,所以检察机关会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其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