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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筑业农民工改为建筑工人,不再强制签订劳动合同!

住建部:建筑业农民工改为建筑工人,不再强制签订劳动合同!
2022年08月29日 09:40 新浪网 作者 智云城建

  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

  

  

住建部官网

  附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22〕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8月2日

  主要变化

  1、实名制重点由“农民工”转变为“建筑工人”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改成“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删除“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保留“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增加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2、“劳动合同”统一修改“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用工制度改革

  小编认为,本次修改是为了与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 建市〔2020〕105号)、《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等文件相匹配。

  ( 建市〔2020〕105号)文件提出“当前我国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仍存在无序流动性大、老龄化现象突出、技能素质低、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制约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特别提出,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这份文件的出台主要为了培育新一代产业工人

  (建办市〔2021〕29号)明确了技能工人配备目标:

  202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

  203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

  

  实质性的修改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规范性文件层面,《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均明确要求建筑企业应与农名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操作层面,基层劳动监察部门更是把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检查的重点。

  令人值得高兴的是,本次修改,将建市〔2019〕18号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凡是涉及到农民工劳动合同的条款,一律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且在修订后的第八条,旗帜鲜明的提出,“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修改前后对比(蓝字为新增部分):

  编者注:本次修改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

  第八条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条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你对本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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