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基本已经坐实了证据链,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并不大。二是许多刑事案件并不会当庭宣判,哪怕案件事实再清楚,证据再确凿,法官都会谨慎的选择择期宣判,避免出错。
01
到法院审判的案件,前期已经经过了两道诉讼程序的保障
刑事案件发生后,除了由检察院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之类的案件,其他案件都要由公安机关先行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交审查起诉时;如果发现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楚,那么还会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
这样就确保了案件的反复衡量与评判,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出现。同时,法院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都属于政法系统,重大疑难案件政法委会协调各部门在案件中提前沟通与配合。即使争议挺大的案件,也有可能在私下达成了平衡,三方的意见是统一的;换个角度来说,法院通常也会维护政法系统的统一与完整,要是无罪的案件绝大多数在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就不予以起诉处理了,所以在法庭上基本看不到无罪的宣判。
02
法官在判案过程中,通常为了谨慎并不会当庭宣判
除非案件事实非常清楚,证据
特
别确凿,法官特别自信的情况下案件还有可能当庭宣判。
大多数案件并不会当庭宣判,即使法官心目中早有了结果,但为了谨慎当庭宣判的其实也不多,通常见于案件的二审过程中,因为这是终审。
而无罪案件的当庭宣判虽然在电视剧上很多,是为了结果的渲染,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的东西更多,又基于司法公正与司法谨慎的要求,所以如果无罪的案件,法官更会非常谨慎的思考,不会急于在开完庭后就早早下了定论,这是避免出错的需要,也是保证正义的需要,所以基本见不到当庭无罪宣判就很正常。
结语
所以这类案件的结果并不是律师没有尽职辩护,而是基于现实的司法环境与司法审判的情况,人们往往在庭审是基本见不到当庭审判无罪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