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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三和小凤,李四和小美分别是男女朋友关系,四人在都是好朋友的情况下约好了一起去自驾游。晚上酒店住宿的时候,四人为了省钱商议好只开一间房。没想到计划中打算开一间有两张床的标准间却遇到了宾馆只剩一间大床房的情况,出于无奈,四人商议后决定挤挤凑合一晚上。
晚上入睡后,张三搂着女朋友睡不着,于是小声和小凤商量做点羞羞的事情,当时小凤也没有睡意,虽然觉得不太好,但是在张三反复纠缠且张三承诺动静不会太大的情况下同意了。没想到,尽管两个人尽量保持了小动作,但依然惊醒了先睡着的李四和小美,在这种情况下,李四受到刺激,也忍不住和小美做了同样的事情。
不巧的是,没多久正好遇到了警方查房,警方遂以四人涉嫌构成“聚众淫乱罪”将四人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四人到底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答案是否定的!
四人并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聚众淫乱罪的主观方面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人需有聚众淫乱的直接故意,即有明确的目的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来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达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这种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表现为寻求感官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通过聚众淫乱来刺激感官,寻欢作乐。
在聚众淫乱犯罪分子眼中,只有通过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才能达到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破坏公共秩序不是为了寻求这种精神刺激,而是为了其他个人目的,那就不构成聚众淫乱犯罪。因此,寻求“聚众淫乱”的精神刺激在本罪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决定着聚众淫乱行为的性质,反映了行为人的道德堕落和精神空虚,也是区分本罪与其他罪的主要标志。
而张三、李四和小凤、小美在主观上并没有聚众淫乱的故意,四人虽然是睡在同一张床上,但是其主观上是为了省钱,发生性关系也是临时起意,且并没有交换的想法,不存在“淫乱”的主观故意。
二、聚众淫乱罪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聚众”虽然指的是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即可构成,但三人必须存在“淫乱”的行为,这种淫乱行为一般指的是群奸群宿,或者其他交互的发生性变态行为,如公开交互进行性器官抚摸、性虐待等。
其次,聚众淫乱活动的发生场所要求具有一定的公然性,即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破坏。
而张三等四人是处于相对隐蔽的宾馆房间内,除了这四人以外并无其他人。且张三只和小凤发生了性关系,李四也只和小美发生了性关系。四人之间并没有交换过性伙伴,客观上没有进行“淫乱”的行为。
因此,张三、小凤与李四、小美虽然在同一张床上发生了性关系,但由于四人主观上缺乏聚众淫乱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发生过交互发生性关系的“淫乱行为”,要追究其四人聚众淫乱罪的刑事责任显然是欠缺犯罪构成要件的。
当然,张三等四人的行为在道德上属于“不知羞耻”,警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结语
聚众淫乱罪是在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脱离出来的罪名,在1979年刑法中,聚众淫乱的行为一律被认定为流氓罪。当流氓罪被废除后,当时的主流观点认为聚众淫乱的行为需要单独进行刑法上的评价,因此有了聚众淫乱罪。这个罪名在最近一直备受争议,主要是因为该罪名被认为是没有被害人,所有人都是你情我愿的,到底有没有必要对这样的行为去追究刑责?
我认为,这个罪名还是有保留的必要性,毕竟该行为与我国倡导的价值观不符,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公共秩序。但是,在保留该罪名的同时还是需要限制其打击面,没有必要对没有聚众淫乱故意的群体去定该罪名。司法机关需要搞清楚该罪名的立法原意,不要简单的把客观上发生了“多人性关系”一律认定为聚众淫乱罪,还是要从该罪名的犯罪目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入手,只有这些方面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定为聚众淫乱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