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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玻璃自爆砸坏楼下车辆,由谁买单

楼上玻璃自爆砸坏楼下车辆,由谁买单
2021年07月19日 10:50 新浪网 作者 人民资讯

  法院:车主、业主、物业共担责

  ■林扬阳

  楼上住户家玻璃自爆,坠落的玻璃碎片砸坏楼下地面上的车辆,侵权责任谁来承担?近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水头法庭通过庭前调解,妥善化解了一起因玻璃自爆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业主和物业公司分别支付受损车辆车主2000元和600元的车辆维修费。

  案情

  3月29日上午,家住南安市水头镇某小区的毛某欲开车出门上班时发现,其停在小区楼下地面的小轿车,被来自同小区一户阳台的玻璃碎片砸中,其车辆前窗玻璃和部分车身损坏,毛某遂报警求助。

  民警赶到现场后,经过勘查取证,确认为涉案小区居民楼12层业主余某家阳台玻璃发生爆裂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之后,毛某通过物业联系到了另外几部受损车辆车主,一起找到余某进行索赔。

  在物业的协调沟通下,余某与其他受损车辆车主均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对毛某提出的维修费用,余某觉得不太合理。俩人无法在赔偿事宜上达成一致意见,余某索性置之不理。因日常需要用车,毛某只好先自行将车辆送修,花费维修费用2430元。

  5月10日,毛某诉至法院,要求余某和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上下班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00元。

  分歧

  案件诉至法院后,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但在责任划分、赔偿金额方面存在不同意见。

  物业公司不同意毛某的诉讼请求,称其并非房屋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也并非直接侵权人,且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委派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并通知受损车辆车主到场。为了避免人员、车辆出现二次伤害,还安排专业人员进入余某家中帮助清理阳台及路面的钢化玻璃碎片,安排安保人员在小区涉事居民楼下围起警戒线,直至隐患解除。物业公司表示其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余某认可相关事实,但认为阳台玻璃突然爆裂,属不可抗力,而非其故意损坏玻璃导致玻璃掉落的。另毛某按照4S店的维修价格进行索赔,金额偏高,不太合理。

  毛某则表示,余某是房屋使用人,物业公司是房屋管理人,其提出的赔偿损失合情合理。

  判决

  法院认为,作为案涉房屋使用人,余某对其房屋窗户玻璃具有控制、管理权,应当尽到对房屋窗户的日常管理、维护义务。现房屋阳台玻璃破裂坠落致毛某车辆受损,余某存在管理、维护不当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系案涉建筑物管理人,若尽到警示、检查义务,才能够视为已尽到合理的物业管理义务。

  事故发生时,毛某的受损车辆未停放于停车位上,也应对车辆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三方当事人本着和睦相处的原则,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方案:由余某赔偿2000元,物业公司赔偿600元,剩下的损失由毛某自行承担。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该案涉及一个典型的法律问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应如何认定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据此,阳台玻璃爆裂坠落致损,若业主或使用权人无法证明自身没有过错,通常是需要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的,相反,若业主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即使其先行赔付,其亦有权向其他侵权人追责。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眼下是盛夏高温天,暴风雨天气随时可能来袭,作为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房屋结构安全性,排除事故隐患,如检查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松动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平时的小区服务管理过程中,采取可行的措施防范高空坠物的发生,并加强宣传。在发生相关情形时,及时采取合理性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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