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消委会接到市民王女士的投诉称她和朋友在深圳市南山区的某牛肉火锅店就餐,结账时发现账单显示每份餐具被收取了 3 元的费用。向店家询问餐具收费原因,店家以"餐具本来就是收费的"为由答复她。但王女士认为自己事先对餐具收费并不知情,店家收取餐具费的行为不合理,遂要求店家退还被收取费用。
在日常消费中,很多消费者也对商家餐具收费行为习以为常,那额外的餐具费收取是否合理呢?对此深圳市消委会回复称,本案中,商家额外收取餐具费的规定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否则,格式条款的内容无效。
深圳市消委会值班律师表示,王女士进店消费时,商家并未以显著的方式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餐具需额外收费,而是在结账时和用餐消费一并收取,收取餐具费时并未予以说明和征得王女士的同意,商家额外收取餐具费的规定无效,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的强制交易行为,可要求商家退还其已支付的餐具费。
此外深圳市消委会提示,消费者对自身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享有知情权。商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并对消费者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消费者外出就餐时遇到隐形消费的情况,应注意保留下单记录、就餐收费明细、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法条索引: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深圳晚报记者 郭海南
来源:深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