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袭警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案是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作为新增罪名纳入《刑法》正式实施以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袭警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碳之家烤肉店随意辱骂服务人员,后在九田家饭店门口随意殴打路人康某,后康某报警。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第一派出所民警以及达拉特旗巡防大队民警等人接到指令后出警。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执法,辱骂公安民警,使用脚踢打在场第一派出所民警及巡警大队民警,在多名民警将其控制带上车后,刘某踢碎警车右后门玻璃,划伤在场民警杨某的左脸。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据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袭警罪的单独入刑,并将最高量刑幅度由原来妨害公务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升到了有期徒刑七年,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的区别,强调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人民警察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神”,保护人民警察权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安全,该案的判决对袭警犯罪敲响警钟,每位公民都应当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切不可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人民警察依法履职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
执法权威不可挑战
让我们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