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受害人近126万元。日前,63岁的江口男子石某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一年多前。2020年7月21日6时58分,石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沿江口县莲花大道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莲花大道云舍路口北360米附近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女,20岁,江口县人)发生了碰撞。
石某被逮捕
事故发生后,杨某经过七次入院治疗,最终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一级,且其颅脑损伤致智力损害、肢体瘫痪属二级伤残,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后经江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石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及未购买保险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在最右车道内行驶,且遇行人时未能采取有效避让措施,石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今年8月12日,江口县公安局对石某执行逮捕。8月24日,江口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刑事判决:石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石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事故现场
9月2日,江口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石某支付杨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其他合理赔偿费用共计1259555.14元。交警部门提醒,请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持证驾车,严禁酒后驾驶,杜绝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电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救治伤者,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处理,争取把伤害降到最小。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任勇
编辑 申凌
编审 干江东 罗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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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