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二手车市场“债权车”问题多发

二手车市场“债权车”问题多发
2021年09月15日 00:00 新浪网 作者 人民资讯

  “债权车”也称为抵押车、质押车。二手车交易市场车辆交易纠纷多发,主要有以下特征:

  “转质押”形式。协议通常约定二手车公司享有质押权和转押权,不能办理过户手续,随车交付车辆所有权人出具的质押借款合同、借据、债权转让协议等手续,实质上不构成转质权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效力有分歧。在相关案件的判决中,有的认为这种交易模式名为“转质押”,实为买卖合同,出卖人不具有所有权,系无权处分,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有的认为“转质押”协议构成通谋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无效;还有的认为买受人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严重侵犯第三人权益,构成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车辆使用风险高。因车辆存在抵押、质押、按揭贷款,或原车主系被执行人,造成车辆被查封、扣押或私下拖走,买受人主张合同目的往往不能实现,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同时,由于车辆证照不齐,多次转手,来源无法查明,且无法办理年检、过户等正常手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裁判结果不统一。相关案件或按合同无效判决二手车公司全额返还购车款,或按根本违约解除合同,考虑车辆占有使用费、买受人过错程度后酌定返还部分款项;或依据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规则,由买受人自担风险,判决驳回其要求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如何避免相关纠纷?

  正确认定合同效力。车辆质押权不可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当事人之间约定转押车辆的,应结合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权利义务设定等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性质。在名为转押、实为买卖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隐藏的买卖合同行为合法有效,并按照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处理。

  合理适用风险自担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买受人不受权利瑕疵的损害。但买受人于订立合同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瑕疵存在,并且会影响其合同目的实现,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出卖人无须再负相应的权力瑕疵担保责任,此时应判决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加强内部信息核查,将车辆来源合法及证照齐备作为入市交易的基本条件,重点审核二手车来源、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从源头上杜绝债权车入市交易。建立全国统一的车辆信息档案库,健全车辆信息查询机制,并明确查询标准及流程,促进车辆信息合法查询。(徐晓勇李锐)

  来源:河南法制报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