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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建设工程款债权执行异议处理

论涉建设工程款债权执行异议处理
2021年09月24日 00:00 新浪网 作者 人民资讯

  到期工程款债权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已就工程款进行决算(结算)或经审计,有确定的数额并已到债务履行期限的债权。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对到期工程款债权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根据主张权利主体的不同,分别予以处理。

  建设方(发包人)依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应合理支付的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资,执行法院不得冻结。建设方(发包人)或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冻结或准予支付,经查属实的,应予以支持。

  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对案涉到期工程款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系实际施工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对案外人的主张应予以支持:(1)案外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解释中实际施工人身份;(2)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债权数额,包括不限于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以及承包人欠付其工程款数额等;(3)案外人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覆盖的案涉债权,但对其超过案涉债权主张的部分不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对发包人尚未支付的案涉到期工程款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对案涉工程款享有实际权益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对案外人的主张应予以支持:(1)案外人是案涉工程承包人且实际施工建设;(2)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债权数额;(3)案外人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覆盖案涉债权,但对其超过案涉债权的主张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不应支持:(1)案外人承包案涉建设工程后,被执行人另行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2)案外人在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已将其工程款债权转让给被执行人,并已通知发包人;(3)案外人仅出借资质或仅收取管理费,而未实际施工建设的。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工程款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系内部承包关系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支持其权利主张:(1)案外人在承包案涉建设工程时与被执行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案外人在承包案涉建设工程后与被执行人订立了书面的内部承包合同;(3)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订立的承包合同不具备建设工程分包、转包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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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金龙9752520http://jsfzb.xhby.net/pc/con/202109/24/content_975252.html2论涉建设工程款债权执行异议处理/enpproperty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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