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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孤寡老人溺水身亡,保险金归谁所有?

浙江湖州:孤寡老人溺水身亡,保险金归谁所有?
2021年10月12日 15:22 新浪网 作者 人民资讯

  八旬孤寡老人意外身亡,保险金为何由本没有法定继承权的远房侄子继承?近日,南浔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这背后,是一段“虽远但深”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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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寡老人意外身亡

  保险金归谁所有?

  81岁的老人徐某独自生活在南浔双林镇漾滩村。他先天残疾,一生未婚未育,身边除了住在同村的远房侄子严某,没有其他亲人。严某也年过七旬,虽说是远亲,但时常探望徐某,顺便照料他的日常起居生活。

  天有不测风云。去年10月,徐某在外出散步时,不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严某悲痛之余又尽心尽力为徐某料理了后事,后来偶然间听村委会工作人员提起,区残疾人联合会在徐某生前曾为他投保过人身意外伤害险,而当时徐某并没有填写保险受益人。

  严某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这笔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却以严某并非徐某的法定继承人为由,拒绝赔付。

02

  保险赔偿金系遗产

  远房侄子起诉要求赔偿

  “ 原本我也不知道他投了保险,没人受偿。当初照顾表叔,是看他一个人生活,行走又不便,非常可怜。”

  2021年5月,严某向南浔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徐某意外死亡的保险金5万元。

  南浔法庭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对相关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

  “买衣送菜,看病就诊,亲侄子也不过如此”,承办法官从村民口中得知,严某多年来一直在生活上帮衬着徐某,买菜、看病、干农活......生活不过衣行住行,严某承担了徐某的大事小情,过世后的2万余元丧葬费,也是严某承担的。

  通常在没有任何亲属的情况下,村民死后的财产应该归村集体所有,但村委会认为一直以来,严某负责老人各项开支,由他领取保险金无可厚非,于是向法院出具了放弃保险权益的书面说明。

3

  仁者善心应褒奖

  法院依法支持诉请

  那么严某能否获得保险金?

  南浔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村民、村委会以及派出所的调查情况,认定严某对徐某扶养较多,在村委会放弃保险权益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严某保险金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每个人都会老去,没有人会例外,宣扬美好、爱己及人,并不是为了某个人,而是为了所有人。在司法判决中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褒奖像严某这样孝亲敬老的仁爱之举,是弘扬法治精神、实现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也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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