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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不赔?那就再掏30000元!江苏首例判决书全文登报

6000元不赔?那就再掏30000元!江苏首例判决书全文登报
2021年10月14日 20:15 新浪网 作者 人民资讯

  昔日的好友,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进而产生争吵。其中一方,还上网开小号骂人,最终引发官司。被告输了官司,还拒不道歉,被法院强制执行。

  9月8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报纸上刊登了一份全文6400余字的判决书。这也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江苏省首个因网络侵权拒不道歉而将判决书登报的案件。

  被告网上谩骂攻击原告,被判道歉并赔偿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韩浩介绍,本案中原告齐某与被告焦某原为好朋友、好闺蜜,又是高中同学,因为琐事双方产生矛盾,进而发生争吵。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劝解,两人关系也未能得到缓和。

  2019年,被告焦某与其男朋友,即另一被告孙某某在新浪微博上注册多个账号,对原告进行谩骂攻击。两位被告言辞粗鄙不堪入目,无法用语言进行描述。

  因不堪其扰,原告齐某随即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7月6日,法院判决:两名被告赔偿原告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同时要求删除侵权微博,并在微博上发布道歉函,逾期发布的将把判决书登报,所需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拒不执行,判决书登报,3万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书生效之后,被告焦某与孙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所以原告齐某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月8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根据判项的内容,将判决书全文刊登在《江苏法治报》上。

  韩浩表示:“通过这种方式,既解决了道歉难的难题,又使义务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本案仅公告费就多达3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也达到了普法宣传的效果。”

  律师说法

  这个案件,法院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出司法创新,对未来案件的执行有着非常好的示范效应。

  网上谩骂侵犯了什么权利?

  这一点,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进行了阐述,明确了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本案中被告利用网络对原告齐某肆意谩骂攻击,内容鄙俗不堪入目,这显然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人格权应当如何保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郑重宣誓: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同时第九百九十五条明确了人格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手段,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第九百九十六条更进一步说明: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齐某要求被告删除微博,并且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也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将判决书登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除非涉嫌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案件外,法院对于大部分案件均为公开审判,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均有公示,这符合审判公开的原则。

  2、《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所以,法院这一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创新表现,不仅体现出对人格权的充分保护,也可以对其他类似违法行为进行警示和教育作用。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的人员,这一强制执行的方式,也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充分得到肯定。

  侵犯人格权,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比如“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2、 《刑法》第246条规定了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案的启示

  每个人都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人格权,不得肆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甚至虚构事实贬低他人;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表意见也应当谨言慎行,否则一旦侵犯他人人格权,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杨旭律师

  新闻来源:江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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