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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首宗高空抛物刑事案件公开宣判,男子获刑六个月罚金五千

坪山首宗高空抛物刑事案件公开宣判,男子获刑六个月罚金五千
2021年10月19日 20:58 新浪网 作者 人民资讯

  10月18日,坪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入刑案,当庭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是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坪山法院审理的首宗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今年3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坪山区某厂区宿舍楼4楼打扫卫生时,先后将两个装有泥土的塑料瓶从阳台抛掷至宿舍楼旁的公路上。被害人林某驾驶车辆途经该路段,车辆被其中一个塑料瓶砸坏。当日,刘某在宿舍内被抓获归案。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坪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生活中,高空抛物现象屡见不鲜,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记者了解到,为有效防止高空抛物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高空抛物犯罪予以明确,增加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标题《坪山首宗高空抛物刑事案件公开宣判,男子获刑六个月罚金五千》)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刘斌 池勇)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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