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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国企会计携款43万潜逃27年被抓,涉嫌贪污罪被建议判刑三年至五年

安徽一国企会计携款43万潜逃27年被抓,涉嫌贪污罪被建议判刑三年至五年
2021年12月02日 18:30 新浪网 作者 人民资讯

  安徽一会计携款潜逃27年后被抓,检方建议判刑三至五年。九派新闻注意到中国检察网在2021年12月2日上传了这则案件。

  出生于1971年的于某,曾在1987年8月至1992年10月在砀山县印刷厂工作,1992年11月至1994年10月在砀山县棉纺织厂任银行出纳会计。

  在任砀山县棉纺织厂(国有企业)银行出纳会计时,于某在1994年9月21日至10月6日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采取从银行提款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48万元。

  比如1994年9月21日,他使用现金支票提款3万元。三天后,他又使用现金支票提款8万元。没过几天,他再次使用现金支票提款9万元。

  9月27日,他大胆使用现金支票提款了两次,分别是4万元和3万元。

  后来,他又分别于28日、29日用现金支票提款了3万元和9万元。

  他最后一次使用现金支票提款发生在10月6日,提款了10万元。

  10月7日,于某携款43万元潜逃。

  因涉嫌贪污罪,于某于1994年10月21日经砀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他一直潜逃了27年,直到2021年4月29日,才被乐清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安徽省砀山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身为国有企业银行出纳会计,在经手、管理国有资金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从银行提款不入账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资金,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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