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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洋儿子养父母被采取强制措施!专家:孩子意愿或影响量刑 | 法治新闻眼

孙海洋儿子养父母被采取强制措施!专家:孩子意愿或影响量刑 | 法治新闻眼
2021年12月08日 09:48 新浪网 作者 人民资讯

  孩子被拐卖,

  让很多家庭遭遇难以想象的痛苦。

  这其中有一个大家都熟悉的人物

  ——孙海洋,

  也就是电影《亲爱的》人物原型。

  12月6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与被拐14年的儿子孙卓终于相认。12月7日上午,孙海洋夫妻已带着孙卓登上返回湖北老家的列车,与想念孙子已久的家中老人团聚。

  而据深圳警方介绍,目前,嫌疑人吴某某已被刑拘,孙卓养父母按照法律程序,已被采取相应措施

  事件回顾

  据警方介绍,2007年,拐卖孙卓的犯罪嫌疑人在深圳打工,因其二哥家里只有两个女儿,一直想要个男孩,他便萌生了拐卖男孩的念头

  民警介绍,除了在10月份拐走孙卓后,犯罪嫌疑人还因自己大哥家的侄子也想要男孩,在同年12月又拐走了另一个孩子符建涛。

  如今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院批捕,帮助其藏匿孩子的同犯也正在申请批捕中。此外,除正在生病的孙卓养父,孙卓养母及另一名被拐孩子符建涛的养父母也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孩子找到了,但面临的情况仍非常复杂。

  孙卓被拐走时只有4岁,十余年来,他以为养父母就是亲生父母,与其感情深厚。亲生父母问养父母对他怎么样,他坚定回答道:“非常好。”而此次被解救的另一个孩子符建涛,则主动为养父母求情。

  两个孩子的养父母可能面临怎么样的处罚?孙卓和符建涛对养父母的感情会影响到量刑吗?司法机关在处理这样的案件中应该如何兼顾情理法理,从而避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上海法治报记者采访了专家、律师。

  专家观点

  买孩子就是犯罪!

  上海律协刑事诉讼与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傅建平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收买被拐的儿童,后续有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拘禁或故意伤害、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数罪并罚。

  刑法学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允锋表示,本案中涉案养父母的行为发生在2007年,当时刑法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有着一个“免责条款”,即“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该规定已于2015年被删除,改为现在的“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这也就是说,目前的法律规定是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被追究刑责,最多只能适当从轻处罚。”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实务理论部主任洪凌啸律师表示,从轻处罚不等于不处罚,也不等于不追究刑责,这意味着,“网开一面”转变为“一律入罪”。他认为从立法的意图而言,之前的“网开一面”是为了鼓励收买被拐卖儿童家庭配合解救,而现在的“一律入罪”是为了遏制“买方市场”,同时也是考虑了买方和卖方之间刑罚不匹配所带来的争议。

  “拐卖与收买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对向犯’,是一种广义上的共同犯罪。”洪凌啸进一步阐释,所谓“对向犯”,指以存在两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如受贿罪与行贿罪。没有受贿就没有行贿,没有行贿也不可能有受贿。对向犯有两种:一是共同对向犯,二是片面对向犯。前者所对向的双方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后者是只有一方被规定为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就属于共同对向犯,因为所对向的双方都被规定为犯罪。

  洪凌啸指出,2020年,有法院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养父判处了有期徒刑两年,媒体以“山西男子寻子十年:人贩子被判十年,‘养父’被判两年”为题进行了报道,可以说,这种典型案例的出现,起到了“杀鸡儆猴”的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孙卓养父母的收买行为发生于2007年,即《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那么是否可以适用刑法上“从旧兼从轻”之原则呢?洪凌啸表示,由于孙卓养父母的收买行为一直延续至了2021年,是一个持续性的状态,根据1998年12月2日最高检《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如果犯罪行为开始于新刑法施行之前,持续到新刑法生效以后才结束,就应当作为新刑法生效之后发生的犯罪对待,适用新刑法。因此,孙卓养父母或许依然要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之规定而被入罪。

  彭冬英一家人和儿子涛涛的合影

  养育之情是否会影响量刑?

  不管是孙卓还是符建涛,在谈到养父母时,都流露出了不忍和不舍。多年的养育之情是否会影响量刑?

  吴允锋认为,据被拐儿童孙卓自述,养父母待自己极好,倾全家之力送他去县里最好的高中,其养母也表示如果孙卓想要回到原家庭生活,愿意尊重他的选择。“案件中的养父母无虐待被拐儿童及阻碍解救的行为,可以在法定刑范围内从轻处罚。”

  他表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对收买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傅建平也认为,根据目前的报道,本案中的养父母只有买受孩子的行为,并未涉及限制人生自由、伤害等行为,且对被拐卖孩子百般呵护,接受好的教育,故其行为只涉嫌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的两对养父母与被拐者关系和谐融洽,常年的共同生活已建立起稳定、深厚的感情,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养父母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到养父母对被拐者的悉心照料及被拐者的感受,如果能取得亲生父母的谅解等因素,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较大。

  在司法实践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量刑,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都较小的,一般会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社区矫正的概率也较高。”洪凌啸表示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如:被告人收买的目的、动机、主观恶性、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认罪认罚、认罪态度是否有坦白或自首、是否有虐待行为、是否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是否阻碍解救、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否有再犯危险等。

  在本案中,孙卓表示,“从小到大,他的养父母还有两个姐姐都待他很好,有什么好吃的东西都先给他吃”,“不管怎么样,现在的父母养了他十几年,对目前的他来说,这些年的感情就是全部”。洪凌啸认为从社会效果而言,对买方从轻处理,更有利于案件的侦破,有利于被拐儿童不受虐待,特别是有利于寻回被拐妇女儿童。

  吴允锋补充道,在追究收买者刑事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拐儿童的意愿,被拐儿童请求对其养父母从轻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案件的社会危害较小、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低,可以作为一项酌定量刑情节

  “打拐”是一项平衡情与法的艺术

  此次孙海洋父子团聚的消息在网上引发极大关注,网友在纷纷泪目送上祝福的同时,也表达了强烈呼吁“买卖同罪”的呼声。

  对此,吴允锋表示,在我国,对收买者往往予以从宽处理,此前有学者提出“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呼吁修改立法实现“买卖同罪”。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做了修正,加大了对买拐者的打击力度,但并没有把该罪拔高到与拐卖犯罪同等的程度。“我认为,法律之所以为收买被拐卖儿童‘留口子’,一方面是因为收买者往往‘事出有因’,他们通常没有子嗣,将收买的孩子视如己出,主观恶性不大;另一方面是出于解救被拐儿童的考量,希望通过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引导买方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力求让受害儿童早日回到亲生父母身边。”

  傅建平指出,我国立法惩治售卖被拐儿童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家庭和儿童基本权利。司法实践中,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行为人的目的、主观恶性程度、案发后的态度不一而同,对相关行为的处罚应有所区别,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否则有机械执法的嫌疑。他认为,对不同行为人根据其量刑情节处以不同的轻重不等的处罚,并不意味着对收买者的宽容,而是体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洪凌啸则指出,拐卖儿童,是由多个社会现象共同导致的复杂问题,这很难有完美的解决方案,“买家一律入刑”也一样。“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诉诸于立法和司法,还需要诸多方面一点一滴的进步,这需要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努力。

  2019年,福建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安置打拐解救儿童的意见(试行)》)。《意见》明确,在拐卖案中被解救儿童将送交民政部门临时照料,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但在落实的过程中,依然面临着诸多难题。

  回到本案,考虑到养父母一家善待孙卓,没有虐待行为,也未曾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孙卓本人马上也将年满18岁成为一名成年人,他认为不妨结合孙卓的个人意见,作出符合法律、契合民意的从轻处罚。

  傅建平也认为,相较不少收买者出于非法获取钱财为目的,对被拐卖儿童强迫乞讨、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孙卓一案收买者无论事先的主观恶性、事中和事后态度来看,其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打拐’不仅是一份充满正义感的工作,更是一项平衡情与法的艺术。”吴允锋表示,在处理被拐卖儿童的案件时,既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强调制裁的强度,又要关注受害儿童的诉求,注重情感关怀的温度。在解救被拐卖儿童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原则,是否回归原生家庭应尊重被拐儿童的意愿,尽可能减少对其的二次伤害。政府部门应当组织有经验的心理专家,通过定期走访等方式,帮助其完成心理重塑、修复亲情关系。

  整理 | 王菁

  部分新闻素材综合自上海新闻广播、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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