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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善意执行有温度 司法为民护生产

石林:善意执行有温度 司法为民护生产
2022年01月14日 08:15 新浪网 作者 人民资讯

  2013年10月15日,赵某与某村小组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并于2013年12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村小组将该小组集体经济发展用地范围内的第二宗场地出租给赵某,租赁期限截至2023年11月1日止。2014年1月26日,赵某作为甲方与毕某、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转租的《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自己承租的某村小组经济发展用地第二宗空地转租给乙方经营管理使用,租期为十年。合同签订后,因毕某、唐某未按期支付租金,故赵某诉至法院。经判决:原告赵某与被告毕某、唐某于2014年1月26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书》于2020年4月1日解除。由被告毕某、唐某将本案租赁的场地恢复原状并交还给赵某。由被告毕某、唐某向原告赵某支付拖欠的租金158839.8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支付违约利息损失,以不超过28984.50元为限。然而毕某、唐某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赵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立案执行后,石林法院立即作出行动部署,张贴腾退公告,到场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毕某、唐某在案涉场地搭盖了多处钢结构厂房,除部分自用外,仍有12家租户实际租用涉案场地。因涉案场地确有多家租户实际经营使用,强制腾退极可能造成租户损失甚至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秉着善意执行理念,执行法官对实际情况进行了充分研究,考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租户各方利益,引导申请人转变思路,寻找最优解决方法。最终提出执行方案,暂不腾退涉案场地,由各租户继续租赁使用,租金用于抵扣毕某、唐某拖欠的租金。执行和解方案征得申请人赵某同意后,执行员先后六次到涉案场地,挨家挨户对12家租户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既从法律角度向租户释法明理,又将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切入点,引导各租户正确、妥善处理问题,配合执行工作并向各租户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日前,该案在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的前提下,顺利和解结案。

  善意文明执行,不是为强制执行松绑,也不是降低强制执行力度,而是在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充分考虑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今后,石林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把握强制与善意的平衡,注重力度与温度的结合,不断优化执行办案方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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