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牌证。
二、在本市区域内,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免费发放牌证。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申请车辆注册登记。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取得牌证,继续有效。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进行备案登记,免费发放过渡期标识,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禁止上道路行驶。
申请备案登记的两轮电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时速小于50km/h;
(二)电动机功率小于4KW。
上述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申请车辆备案登记,逾期未备案登记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上述车辆在过渡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本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四、车辆所有人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或备案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购车发票;
(四)车辆出厂合格证;
(五)其他能够证明车辆来历的相关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三)车辆非法改装、拼装或者电动机号、车架号有改动痕迹的;
(四)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构造或者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
(五)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六、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原貌,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
七、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八、电动自行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严禁闯红灯、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
九、驾乘电动自行车时均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雨天或夜间骑行着颜色鲜明的雨衣或易被识别的衣物,更利于保证人身安全。
十、对身份不明或驾乘车辆有盗抢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驾乘电动自行车行驶中遇公安机关检查时,驾乘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严禁冲关闯卡拒绝公安机关盘查、检查。
敬请广大市民依法依规驾乘,安全文明出行。特此通告。
沈阳市公安局2022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