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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罚款5000!宜春一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且逾期不改

【以案释法】罚款5000!宜春一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且逾期不改
2022年03月24日 08:40 新浪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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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1日,宜春市一酒店因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且逾期不改,被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宜春市消防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自2021年以来,未组织检验、维修建筑消防施,未按规定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电缆井未做防火封堵,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遂责令其限期改正。

  (配图与当前案例无关)

  2022年2月16日,在责令限改期满后,消防执法人员对对该酒店进行了复查,发现该酒店未按要求整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该酒店主管人员何某给予警告处罚,对该酒店处以5000元罚款。

  据消防监督人员介绍,根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处5000以上20000以下罚款。该酒店是消防救援机构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又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给予其行政处罚正是依据这一规定作出的。

  《江西省消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七)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成立相应的消防组织,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或者志愿消防救援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本期编辑:陈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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