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内蒙古日报
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为全面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经自治区政府令第272号公布,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旗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建设、改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协调、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明确了具体包括的内容。(记者 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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