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生活报
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3.15”前夕,大庆高新区法院对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销售假冒知名商标白酒的被告让胡路区某商店停止侵权、赔偿两万元。
记者从大庆高新区法院了解到,原告某白酒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均在续展注册有效期内或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2025年1月,大庆公安局龙南分局对被告让胡路区某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柜上陈列销售标示为原告某白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两瓶白酒,但现场不能提供相关合格证明资料。被告因涉嫌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遂扣押上述白酒。
后经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委托鉴定。鉴定证明书载明:案涉两瓶“国窖1573(52%VOL,500ml)”白酒市场零售价为1399元/瓶,送检样品礼盒防伪标签、礼盒荧光防伪点等与公司生产工艺不符;箱、盒、瓶防伪标签信息溯源关联不符,通过外观鉴定,该送鉴样品不是原告某白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另查明,被告让胡路区某商店销售的所谓“名酒”是从案外人陈某和王某处购买,该商店经营者明知是假名酒仍购买,低价进高价出售,且案外人陈某和王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分别为人民币十八万元、六万五千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让胡路区某商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白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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