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本报讯(赛珊) 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4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赶集时将受害人洪某某停放在市场路上车内驾驶位的包盗走,后公安机关侦查将其抓获,陈某某共盗窃得9700元现金。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有现金1052元,已返还被害人,后陈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8700元并取得谅解。
平塘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有盗窃犯罪前科,依法应予严惩。综合被告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非己物,莫贪念,切勿以身试法,否则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0条评论|0人参与网友评论


表情
登录|注册
|退出
分享到微博
发布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