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孕妇乘坐网约车出车祸意外流产
法院: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应承担违约责任
郭燕,曹赟娴,励希彦
孕妇乘坐网约车出车祸意外流产
法院: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报讯 (记者 郭燕 通讯员 曹赟娴 励希彦)因司机违规驾驶,网约车发生车祸,车上孕妇不幸流产。意外突如其来,责任由谁承担?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2年1月,吴女士在某网约车平台打车前往医院产检。然而,因司机在驾驶中违规变更车道,意外发生车祸,吴女士不幸在车祸中受伤。经医院检查,事故虽未直接伤及胎儿,但造成孕妇多处伤口、出血,导致胎儿难以保住,最终吴女士无奈做了流产手术。
康复后,吴女士将司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一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追加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为被告。吴女士认为,事故给自己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险范围内作出赔偿,不足部分由司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了网约车服务,双方之间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而原告与保险公司、租车公司、司机并非合同相对方,上述三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作为运输经营方,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也明确指出,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故法院判定网约车平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除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之外,考虑到原告经过多次辅助生殖手术才成功怀孕,此次事故虽未构成肢体伤残,但对其精神造成较大打击,故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赔偿吴女士9万余元。
网约车平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予以维持原判。
当前网约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方式。网约车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的经营主体,也是与乘客签订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相对方,理应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当乘客乘坐网约车发生事故、需要提起诉讼时,可以自由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如果选择违约之诉,被告即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如选择侵权之诉,所有参与侵权的主体都可被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将依据各自过错程度,确定侵权责任。本案中,乘客提起违约之诉,与原告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的是网约车平台,故非合同相对方的保险公司、租车公司、司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网约车运营中,平台拥有派单的主导权,路程定价规则、责任限制等条款由平台事先拟定,平台发挥着组织、主导和调度的核心角色。乘客打车时,默认交易对象也是网约车平台,故与乘客之间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的是平台,而非具体的网约车司机。在乘客乘坐网约车途中,受到非自身健康或者非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时,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平台依法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再依约处理内部责任,如向司机进行追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等。
法官在此提醒,网约车公司要始终绷紧“安全弦”,进一步完善车辆、司机的审核流程,进一步强化管理培训、建立主动监管机制,严格依法依规运营,守护乘客平安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