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网
一间房引起的兄弟之争
浙江: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化解行政争议
2025年2月,家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某村的村民刘某甲给该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打来电话报喜:“我终于拿到了赔偿款,再也不用为宅基地这件事来回跑了。”
事情还得追溯到刘某甲家的一份分家协议书。
1977年,刘某甲父母与四个儿子达成分家协议,对家庭共有房屋进行分割,约定每户两间房,其中归父母所有的第六间房屋,因挨着二儿子刘某乙的房间,若刘某乙五年内想要可按价购买,五年后父母则有权卖给四子中任意一人。后第六间房屋并未卖给刘某乙,仍归刘家父母所有。
至此,刘家的房屋分配清楚,没有异议,但这个平衡关系却被三儿子刘某丙率先打破。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修改了《土地登记规则》,开始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刘某丙想借机将第六间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在1997年向县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因相关工作人员审查不严,未至现场实地勘察,其违规取得了第六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这为后来兄弟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埋下了矛盾的导火索。
2017年10月10日,刘某乙申请注销自己原有的两间房土地使用权证,刘某丙申请注销第六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同日,刘某乙就三处土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登记,同年11月22日,获属地政府批准同意建房。
直到刘某乙开始建房,刘某甲才知道,父亲去世后本该由四兄弟和母亲共有的第六间房,被刘某乙强占。因在实际建房过程中,需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不得侵害邻居采光、通风、排水等权益,刘某乙建房需得到相邻关系人或共有人签字,但刘某甲一直未签过字,其后向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发现刘某乙建房没有登记。2017年12月开始,刘某甲开始向县相关行政机关举报投诉刘某乙未批先建非法侵占宅基地,提交申请要求拆除刘某乙在建房屋并归还宅基地。2018年2月,他向法院起诉相关行政机关,诉请撤销将第六间房屋登记在刘某丙名下的行政行为,同年6月,法院判决确认颁证行为违法。
本以为能马上维权成功的刘某甲,不料,却在2019年1月25日从相关行政机关答复中得知,刘某乙在包括第六间房屋的土地上申请建房,经村委会、属地政府同意,不存在未批先建等问题。一气之下,刘某甲将属地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等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以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诉讼手段已经穷尽,可刘某甲的诉求始终没能得到解决。2023年8月,他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走进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后,因案件发生地在象山县,宁波市人民检察院遂将该案交由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分别向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调取案卷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颁证及注销等相关地籍资料等,并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前往属地政府、涉案单位了解案件背后的矛盾根源,多次至现场利用无人机技术实地勘验涉案宅基地情况,与刘某甲、刘某乙家属当面沟通宅基地归属问题。
结合已有证据显示,刘某乙建房审批是在刘某丙违法申领、注销土地证基础上进行,相关行政机关将该宅基地审批给刘某乙,实体上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亦在2018年对相关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作出违法判决。据此,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乙未经共有人同意在原宅基地上建房,对房屋共有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刘某甲与建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主体资格适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已经找到了案件症结,但刘某甲的实质性问题仍没得到彻底解决,有可能引发新的涉诉信访。”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刘某甲有明显的争议化解意愿。为真正解决土地矛盾纠纷,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随后,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开展联动办案,2024年1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同年6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撤销二审判决;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规范审批程序,加强辖区内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相关行政机关积极采纳,并承诺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通过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多次沟通协调、释法说理,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最新政策的解读,刘某甲的心结被解开,随后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和息诉罢访承诺书,并撤回起诉,一场长达7年的农村宅基地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