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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14日 00:00 新浪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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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被申请人吴炎节、洪洁月:申请人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5)黄仲裁字第118号〕,本会已经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2025)黄仲裁字第118号裁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黄仲裁字第11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本会联系(电话:0559-2538198)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黄山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方萍:申请人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5)黄仲裁字第119号〕,本会已经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2025)黄仲裁字第119号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黄仲裁字第11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本会联系(电话:0559-2538198)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黄山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张志勇、邓月:申请人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5)黄仲裁字第79号〕,本会已经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12月11日作出(2025)黄仲裁字第79号裁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黄仲裁字第7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本会联系(电话:0559-2538198)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黄山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王均胜、侯国秀:申请人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5)黄仲裁字第121号〕,本会已经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2025)黄仲裁字第121号裁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黄仲裁字第12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本会联系(电话:0559-2538198)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黄山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朱玉芳、宋海滨:申请人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5)黄仲裁字第137号〕,本会已经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10月16日作出(2025)黄仲裁字第137号裁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黄仲裁字第137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本会联系(电话:0559-2538198)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黄山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张文杰、汪贵梅: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5)黄仲裁字第112号〕,本会已经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11月19日作出(2025)黄仲裁字第112号裁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黄仲裁字第11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本会联系(电话:0559-2542791)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黄山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王玉妹、高争光: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5)黄仲裁字第178号〕,本会已经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11月19日作出(2025)黄仲裁字第178号裁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黄仲裁字第17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本会联系(电话:0559-2542791)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黄山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郑祁源: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5)黄仲裁字第181号〕,本会已经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11月19日作出(2025)黄仲裁字第181号裁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黄仲裁字第18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本会联系(电话:0559-2542791)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黄山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叶伟华、汪弘鹰: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5)黄仲裁字第111号〕,本会已经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11月19日作出(2025)黄仲裁字第111号裁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黄仲裁字第11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本会联系(电话:0559-2542791)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黄山仲裁委员会

  王玉林: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5)黄仲裁字第67号〕,本会已经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2025)黄仲裁字第67号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黄仲裁字第67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本会联系(本会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荷花池东路109号荷花池公交综合大楼202号,电话:0559-2539832)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黄山仲裁委员会

  黄进成、王惠华: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5)黄仲裁字第123号〕,本会已经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2025)黄仲裁字第123号裁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黄仲裁字第123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本会联系(本会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荷花池东路109号荷花池公交综合大楼202号,电话:0559-2539832)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黄山仲裁委员会

  胡义兵: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5)黄仲裁字第124号〕,本会已经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2025)黄仲裁字第124号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黄仲裁字第124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本会联系(本会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荷花池东路109号荷花池公交综合大楼202号,电话:0559-2539832)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黄山仲裁委员会

  谢金平、胡筠: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5)黄仲裁字第125号〕,本会已经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2025)黄仲裁字第125号裁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黄仲裁字第12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本会联系(本会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荷花池东路109号荷花池公交综合大楼202号,电话:0559-2539832)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黄山仲裁委员会

  邵月姣、郭文生: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5)黄仲裁字第184号〕,本会已经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12月4日作出(2025)黄仲裁字第184号裁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黄仲裁字第184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本会联系(本会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荷花池东路109号荷花池公交综合大楼202号,电话:0559-2539832)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黄山仲裁委员会

  徐锦涛: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5)黄仲裁字第188号〕,本会已经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2025)黄仲裁字第188号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黄仲裁字第18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本会联系(本会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荷花池东路109号荷花池公交综合大楼202号,电话:0559-2539832)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黄山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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