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乳治疗适应证
主要针对具有保乳意愿,且无保乳禁忌证的病人。
⑴临床Ⅰ期、Ⅱ期的早期乳腺癌
肿瘤大小属于T1-2,且乳房有适当体积,肿瘤与乳房体积比例适当,术后能够保持良好的乳房外形的早期乳腺癌病人。对于多灶性乳腺癌(同一个象限的多个病变),也可尝试进行保乳手术。
⑵临床Ⅲ期病人(炎性乳腺癌除外)
经术前治疗降期后达到保乳标准时也可以慎重考虑。炎性乳腺癌禁忌行保乳手术。
二 保乳治疗绝对禁忌证
⑴ 妊娠期间放疗。对于妊娠期妇女,保乳手术可以在妊娠期完成,而放疗可以在分娩后进行。
⑵ 病变广泛,且难以达到切缘阴性或理想保乳外型。
⑶ 弥漫分布的恶性特征钙化灶。
⑷ 肿瘤经局部广泛切除后切缘阳性,再次切除后仍不能保证病理切缘阴性者。
⑸ 病人拒绝行保留乳房手术。
⑹ 炎性乳腺癌。
三 保乳治疗相对禁忌证
⑴ 活动性结缔组织病,尤其硬皮病和系统性红斑狼疮或胶原血管疾病病人,对放疗耐受性差。
⑵ 同侧乳房既往接受过乳腺或胸壁放疗者,需获知放疗剂量、放疗野范围。
⑶T>5cm等肿瘤与乳房体积比值较大,易出现满意外观与充分切缘之间的矛盾。
⑷ 多中心病变(多中心病变指在2个或2个以上象限存在1个及以上病变,或病理学类型和分子分型完全不一样的2个乳腺病变)。
⑸ 侵犯乳头(如乳头Paget病)。
⑹ 切缘接近,墨染切缘与肿瘤的距离2 mm时(浸润性癌,除外表面、基底等不可能再次补充切除者)。对“切缘接近”的具体标准目前仍然缺乏共识,多数专家倾向于认可切缘距离肿瘤2 mm可能影响保乳病人的局控。
⑺ 已知乳腺癌遗传易感性强(如BRCA1/2基因突变),保乳后同侧复发风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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