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泸州市榕山过江通道工程(榕山长江大桥)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因组织实施泸州市榕山过江通道工程(榕山长江大桥),拟依法征收该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详见征收红线图)。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进行摸底调查,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泸州市榕山过江通道工程(榕山长江大桥)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和住房保障服务股),单位办公地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前一楼,联系电话:0830-5212576。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特此通告。
合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
泸州市榕山过江通道工程(榕山长江大桥)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顺利实施泸州市榕山过江通道工程(榕山长江大桥)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际情况,制定泸州市榕山过江通道工程(榕山长江大桥)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范围
项目位于合江县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左侧面,涉及被征收户4户(临港工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泸州华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威腾家具有限公司、四川柯迪尔有限公司),占地面积约3.99亩,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78.26平方米,其中有产权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11.12平方米,无产权房屋建筑面积125.62平方米,简易棚41.52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和其他合法房地产凭证为补偿依据。
三、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
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和建构筑物、附属物价值的补偿,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搬迁补偿,水、电、气等各种设备设施补偿。
四、征收与补偿基本原则
由被征收人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五、征收与补偿方式
因项目主要征收园区内企业附属物及土地和零星不成套非住宅房屋,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且根据前期调查摸底、征求意见反馈,被征收人均选择货币补偿。因此,项目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六、补偿标准
由被征收人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七、各项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
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一次性补偿或按实际搬迁产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费;生产用房有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的按相关规范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营业、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0.4%按月计发;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0.3%按月计发。过渡期限以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自《关于公布公布泸州市榕山过江通道工程(榕山长江大桥)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公布之日起再进行装饰装修的不予补偿。
(四)各种设施补偿费
1.水、电、天然气等设施。
水:按每户2100元进行补偿;
电:特殊用电的提供供电部门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天然气:按4200元/户进行补偿。特殊用气的提供天然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空调移机:按挂机360元/台、柜机520元/台(铜管在2米以内)进行补偿。
2.其他设施及构筑物。
被征收房屋室外设施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补偿(不能搬迁的其他设施和简易房、简易棚等构筑物)。
八、政府奖励
(一)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30%政府奖励,超过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政府奖励。房屋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和房屋装饰装修价值。
(二)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交付房屋的,给予10000元/户搬迁补助。
九、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面积的认定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共有房屋的安置补偿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进行安置补偿。
(三)国有公房住宅租赁房安置补偿
国有公房租赁户,实施征收补偿后,由国有公房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负责公房租赁户安置补偿工作。
(四)征收出租的房屋
征收出租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对产权人进行安置补偿,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产权人与租赁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其他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期限内,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履行搬迁义务的,按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