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男,1970年出生于四川省。2020年12月31日下午,薛某某来到成都一个厂房内,看到3岁的幼女沈某某独自玩耍,薛某某顿时心生歹念,用手抠沈某某其下体,摸沈某某身体,对沈某某实施猥亵,致使被害人沈某某下体受伤,后被其母亲发现报警。当天,薛某某就被抓获归案。
对3岁的孩子实施猥亵,薛某某也太残忍了,薛某某不只这一次对孩子猥亵,在其18岁的时候,就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因犯奸淫幼女罪再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04年4月2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薛某某这四次犯罪都是因为奸淫幼女。对薛某某这种行为应当严惩。
本案的法律问题,薛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怎么处罚?
释案说法:薛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本案中,薛某某猥亵年仅3岁的幼女,致被害人下体受伤,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应从重处罚。
对薛某某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些年,未成年人遭性侵事件频发,让人们一次次感受到“恶魔”的可怕,而本案更为可恨,居然对一个只有3岁的孩童实施猥亵,并且致女童下体受伤。
性侵对儿童的伤害也是非常大的,一是身体上的伤害,在猥亵过程中,造成儿童受伤;二是精神上的伤害,可能会让儿童出现性格上非常大的转变,害怕见人,对外界排斥,出现负面情绪,严重的甚至有自残、自杀的行为。
对于年龄非常小的孩子来说,家长的监护和保护尤为重要;要起到好的监护作用,不让孩子独自去陌生的地方,尽量不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不把孩子交给不信任、不了解的人,对于年龄稍大的孩子,除了家长的监护保护之外,还需要提高孩子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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