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高先生载着孕妇妻子郭女士外出,却因违规停车与大厦保安发生了争执。郭女士扇了保安一个耳光并大骂“看门狗”,却意外遭遇保安脚踢,胎儿不幸夭折。悲痛欲绝的夫妇,决心讨个公道。
在一个阳光明媚,鸟语花香的日子,高先生驾驶着心爱的汽车,载着怀了孕的妻子郭女士外出办事。
一路上,阳光洒在他们脸上,仿佛祝福着这幸福的一对准爸妈。
抵达目的地后,高先生将车停在大厦消防通道内,温柔地告诉妻子:“我很快就回来。”
郭女士微笑着点头,然而,这美好的画面很快就被打破了。
一名身穿制服的保安发现了违规停放的车辆,皱着眉头沉重地走了过来。
郭女士看到保安向她走来,心里顿时有点紧张。
保安走到车边,对郭女士说:“请把车开走,停车要付费。”
郭女士愤怒地回应:“我丈夫很快就回来了,而且我们只停了15分钟,为什么要收费?”她要求保安出示收费依据。
保安摇了摇头,说:“这是规定,我只负责执行。请您尽快交费,不然我将安装地锁。”
双方陷入僵局,争执不断升级,保安情绪激动,开始说脏话。
郭女士愤怒地推开车门,与保安发生肢体冲突,没想到,就是这一下意识的行为让郭女士后悔不已。
她狠狠地打了保安一个耳光,还骂他是看门狗。
保安被激怒,火冒三丈,猛地踹了一脚郭女士的肚子。
郭女士疼痛难忍,赶紧给丈夫打电话:“快回来,那个保安踹了我的肚子,好痛……”
电话那头的高先生听到妻子的哭泣声,心如刀绞,急忙赶回。
高先生回到现场,看到妻子痛苦的脸庞,他挥舞着拳头,大喊:“你们这些保安怎么能这么欺负人?”随后与保安展开了激战。
但很快,另外两名保安加入战斗,高先生被打得头破血流。
血迹斑斑的他,意识到妻子和胎儿的危险,赶紧带着妻子去了医院。
尽管医生尽力,仍无法挽回胎儿的生命。
愤怒的高先生去大厦讨要说法,但保安队长却推卸责任。
他们认为,保安要求郭女士挪车是合理的,而郭女士情绪激动,先动手打人。
保安队长辩解说:“当时的那名保安,根本就没有用脚踹郭女士。”
高先生选择报警处理,警方调查后发现,郭女士确实先动手打了保安,保安也确实踹了郭女士。
经过一番波折,事实终于大白于天下,警方已拘留涉事保安,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将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
事情发生后,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有网友说,互殴,保安罚500,女的罚200,结案!
也有网友说,保安教会了孕妇留口德,孕妇教会了保安遇事别冲动。
还有网友说,现在撒泼不讲理还道德绑架的人越来越多!专欺负老实人,可老实人也有其忍耐的底线。
这件事情从法律的角度怎么分析呢?
1、高先生违规停车,占用消防通道
《交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将机动车停放在禁止停车的区域或者妨碍交通的区域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妨碍交通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将机动车拖走。”
高先生将车停放在大厦消防通道内,严重影响应急通道的通畅,情节较严重,应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拖走车辆。
2、保安无权限收取停车费并对车主施加不当压力
《城市停车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城市停车场所收费应当公示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不得擅自加收费用或者变相加收费用。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加收费用或者变相加收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安对郭女士要求交停车费,并以不交费拒绝让车离开,这超出其权限,且公示的停车收费标准中并无此项费用,其行为已构成变相加收费用,应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保安对怀孕妇女郭女士进行殴打,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较轻的伤害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保安在与郭女士发生争执后,愤怒之下踹向其肚子,郭女士打人是不对,但是,保安的反击,却远远超出了自卫的范畴,保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保安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保安造成郭女士流产,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保安的一脚致使郭女士胎儿流产,一般这种情况属于重伤的范畴,属于故意伤害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况。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因为郭女士动手在先,属于过错,将会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保安人员的刑罚。
小编观点
这个案例给我留下的感触颇深。一场看似平常的外出,却演变成一场生命的悲剧,令人痛心。高先生带着怀孕的妻子郭女士外出办事,原本应是一件让人愉悦的事,却因为一时疏忽而停车违规,从而触发了一系列的悲惨后果。
如果当时高先生能够更加谨慎地选择一个合法的停车位,之后的悲剧或许就能够避免。
这也提醒我们,生活中许多看似微小的细节,其实都可能成为重大事件的引子,所以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遵守各项规则。保安的行为更加令人愤慨。
本应该以礼貌的态度劝导违规车主挪车,或联系交警进行处罚,但保安却趾高气扬,态度恶劣地要求交费,甚至用脚踢向一位怀孕妇女的肚子,这已严重超出其权限,是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
保安应该明白,停车违规并不构成对其人身的威胁,没有必要使用暴力。他的一脚,不仅造成一位无辜生命的消逝,也让一家人陷入了悲痛之中。
这也给我们一个教训,那就是在处置事情的时候要谨慎理性,不能让情绪主 导我们的行动,否则很容易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尽管郭女士先动手,但保安的反击严重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这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保安队长为包庇下属,向警方作假陈述,这严重违反了职业操守,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同样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这是一个令人唏嘘的案例。
生命的消逝、家庭的破碎,都让我们意识到生命的脆弱和宝贵。
法律虽然无法挽回生命,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惩治不法,宣示正义。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中吸取教训,珍惜生命,遵纪守法,以免酿成不幸。这也许可以成为这起悲剧中的意义。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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