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到餐厅吃饭,自带了一瓶红酒,店员却说要支付200元开瓶费,于是男子自己用手拧开,但买单时,酒店却还要收男子200元,说是红酒杯使用费,此外还要收取131.4元服务费。
李晓东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近期升职加薪,为了庆祝,决定带全家去城里知名的西餐厅吃顿豪华大餐。出发前,李晓东还精心准备了一瓶珍藏多年的红酒,想和妻女一起品尝,为这个重要时刻,留下美好回忆。进门后,服务生热情地上前迎接,看到桌上的红酒后,主动提出帮忙开瓶,李晓东正准备点头,服务生却说要收取200元开瓶费,他顿时惊呆了。李晓东看了看红酒,发现瓶盖并不需要开瓶器,遂拿起酒瓶轻轻拧开,解决了交纳开瓶费的尴尬。服务生显得有些不满,态度立即变得冷淡起来。服务生后来又问,是否需要红酒杯,李晓东当然需要,于是服务生提醒,如果使用餐厅的红酒杯,需收取费用。李晓东联想到,平时去餐厅吃饭,都要收消毒餐具的费用,一般2元-5元,他认为红酒杯收费很合理,为不影响妻女的兴致,只得应允。不过李晓东的心中升起一丝疑虑。虽然,他的心情被服务员接连破坏2次,但李晓东还是勉强挤出一丝笑容,一边吃着饭,一边和老婆畅想未来。吃完饭后结账,服务生递来账单,李晓东一看之下,再也按捺不住心中的愤怒。账单上,除了提前告知的酒杯费,居然还收取了离奇的服务费,其中开价杂费200元,服务费131.4元,两项加在一起331.4元。账单上显示,这顿饭一共花费1207.4元,光这两项费用就占去了三分之一。原本李晓东的打算,是一家人消费六七百块钱,即使算上100块钱的服务费,也不会超过1000块钱,而如今却花了1207.4元。李晓东质问服务生,这2项离奇的收费,为何如此高昂,服务生理直气壮地说,餐厅提供的都是名贵水晶杯,价格当然会高些。李晓东坚持要出示价格表,进行核对,服务生态度傲慢地拒绝,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最终还是无奈地付钱离开。事后李晓东越想越气愤,遂将此事投诉至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餐厅的菜单上有小字注明“本餐厅将额外收取菜品价格15%作为服务费”。然而,开瓶费和红酒杯使用费,却没有任何提示,执法人员质问店长,此举是否构成价格欺诈,店长矢口否认有开瓶费,坚称从未向顾客收取。但店长承认红酒杯属于餐具,使用后确实需要收费,经理出示的收费凭条,也的确没有开瓶费和酒杯使用费,只有开价杂费的收款记录。但是执法人员询问,开价杂费是指的什么,为什么菜单上没有标注?店长开始支支吾吾,闪烁其词,没有正面回答问题,并称需要调查一下。经调查取证,店家被责令改正,所有收费项目一定要明码标,对于李晓东那天的全部消费1207.4元,店家也如数退还给李晓东。
这件事情从法律的角度怎么看待呢?
1、餐厅没有在价格单上明示开瓶费及红酒杯使用费属于违法。
《价格法》第18条规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在明显的地方标示或公布价格。本案中的餐厅,没有在菜单或价格单上,标注开瓶费和红酒杯使用费,也不能提供开价杂费的收费依据,属于违反价格标示义务,依法应被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据此,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对该餐厅作出罚款处罚,光李晓东的这一次消费,最高可处6000元罚款,若查明还有其他类似行为,等待餐厅的,很可能是繁重的罚款。
2、服务费字写的这么小,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餐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服务费收费格式条款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且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使消费者易于注意和理解。餐厅在菜单下方,以小字提示15%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显然未能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也不属于显著的提示方式,一般消费者很难注意和理解。所以,李晓东可以依法主张,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其与餐厅的消费合同内容,无需支付餐厅收取的131.4元服务费。
小编总结
首先,价格信息的标示,是市场秩序的基石。
任何商品或服务,其价格应当明示,这是价格法律的基本原则。企业要切实遵守相关规定,在销售和服务中如实标注,让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情同意。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给以相应处罚。消费者也要理解规定,监督企业的合规执行。只有各方共同努力,价格信息的公开透明才可能真正实现。
其次,格式条款的使用,企业要公平合理。
格式条款属合同条款的一种,企业在制定和使用时,应考虑到公平原则,采取显著方式提示重要内容,确保消费者理解和同意。
企业可以委托律师事先审核条款的公允性与合理性。消费者也要仔细阅读,不理解的地方要主动询问,这有助于避免消费纠纷,实现合同公平。
再次,服务标准的建立与执行,需要系统化和持续提高。
服务企业要建立科学的服务标准和要求,通过定期培训和考核,督促员工在服务中予以执行。员工要养成服务意识,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理念。
消费者对服务有所不满也要及时反馈,促进企业改进提高。只有企业不断优化服务,员工不断执行标准,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服务品质和体验才有可能真正提升。
最后,消费维权机制和社会监管要齐头并进。
消费者要理解各种维权途径,权益受损时采取措施,通过正当法律程序维护权利。政府部门要建立便捷的消费投诉渠道,妥善处理消费者诉求,发挥社会监管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纠正和惩处违法行为。
社会公众也应积极监督,为政府监管提供线索与帮助。只有消费者充分行使权利,政府部门勤勉尽责,社会共同监督,市场秩序才可能一步步规范,社会发展才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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