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下面以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向投资者介绍
一、保本
合同条款: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说明:该条款向投资者解释了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保本的范围。即到期日投资者的本金受损,基金管理人补多少给投资者。
二、保本周期
合同条款: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为 3 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则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止,但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说明:上述条款说明该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然后同时告知了投资者第一个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条件。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合同条款: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前条所述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下列选择,均适用保本条款:
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说明:适用保本条款规定了长城久惠只有在认购期持有到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期并持有到期三种情况才会保本。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合同条款: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前条所述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下列选择,均适用保本条款: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说明:该基金合同里面列举了7种不保本的情况。投资者尤其要注意的是第2种和第3种情况。第2种情况举例说明,假设长城久惠保本基金从2015年7月23日开始了进入了一个新的保本周期,投资者在8月份申购或转换转入,那么基金管理人是不会给投资者保本的。第3种情况举例说明,假设长城久惠保本基金的本期保本到期日为2018年的7月24日,那么投资者在这个到期日之前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基金管理人是不会给投资者保本的。
五、保本案例
小熊投资 100,000 元认购了长城久惠保本型基金,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认购费率为 1.0%。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红 0.04元/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100,000-990.10+10.00)/1.00=99,019.90 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0.900 元。
保本金额=99,019.90×1.00+990.10=100,010.00 元
可赎回金额=99,019.90×0.900=89,117.91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9,019.90×0.04=3,960.80 元
可赎回金额+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89,117.91+3,960.80=93,078.71 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保本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即:100,010.00-3,960.80=96,049.20)。其中,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为 6,931.29 元(即:100,010.00-(89,117.91+3,960.80)=6,931.29)。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 元。
保本金额=99,019.90×1.00+990.10=100,010.00 元
可赎回金额=99,019.90×1.500=148,529.85 元
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0.04×99,019.90=3,960.80 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52,490.65 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 148,529.85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