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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财险产品延长保修保险(2024版)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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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02日 10:40 新浪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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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延长保修保险(2024版)条款

  (C0000103091202405242870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

  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

  购买的设备类产品及其组件,经保险人同意,均可参加本保险,

  成为被保险产品。

  第三条被保险产品的合法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对被

  保险产品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

  第四条本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产品发生的

  必要的、合理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为确保被保险产品

  的安全使用而对其零部件进行维修、更换,因此发生的维修、

  更换费用;

  (二)安全管理系统发出预警信号进而影响被保险产品正

  常工作,为使其恢复正常工作而对其安全管理系统进行的维护

  和升级,因此发生的系统维护、升级费用;

  (三)在本条(一)、(二)项之外,因被保险产品发生功

  能急剧衰减或能耗异常增加,为避免发生事故或防止损失扩大

  而发生的检测、排查、调试、修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产品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出厂检验属于不合

  格产品;

  (二)被保险产品无法确定出厂日期或销售日期;

  (三)被保险产品未按照制造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

  用、定期保养或保养;

  (四)本合同中记载的产品型号、设备识别代码等被保险

  产品相关信息与实际维修的产品不符;

  (五)被保险产品出现故障时,原始状态被破坏,造成故

  障无法鉴定;

  (六)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技术机

  构鉴定,被保险产品存在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

  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质量问

  题。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

  或其员工、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

  诈或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核爆炸、放射性污染或其他污染;

  (四)火灾、爆炸;

  (五)动物侵扰;

  (六)自然灾害;

  (七)外界物体坠落、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被保险

  产品运行中发生坠落;

  (八)盗窃、抢劫、抢夺。

  第八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制造商、销售商负责

  保修的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产品召回、修理商承

  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内的故障;

  (二)被保险人购买被保险产品时,以书面形式被告知被

  保险产品存在瑕疵的部分;

  (三)被保险产品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四)私自改装被保险产品导致的故障;

  (五)未经保险人事先认可的修理、更换;

  (六)被保险产品出现故障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

  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被保险产品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被保险产品贬值、

  维修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八)因向国外临时订购被更换的承保零部件而衍生的空

  运费、加急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被保险产品造成被保险人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

  损失;

  (十)被保险人与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之间的诉讼或

  诉讼抗辩费用;

  (十一)对被保险产品进行的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

  生的额外费用;

  (十二)被保险产品发生故障后因不能使用而造成的财产

  或收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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