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延长保修保险(2024版)条款
(C0000103091202405242870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
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
购买的设备类产品及其组件,经保险人同意,均可参加本保险,
成为被保险产品。
第三条被保险产品的合法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对被
保险产品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
第四条本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产品发生的
必要的、合理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为确保被保险产品
的安全使用而对其零部件进行维修、更换,因此发生的维修、
更换费用;
(二)安全管理系统发出预警信号进而影响被保险产品正
常工作,为使其恢复正常工作而对其安全管理系统进行的维护
和升级,因此发生的系统维护、升级费用;
(三)在本条(一)、(二)项之外,因被保险产品发生功
能急剧衰减或能耗异常增加,为避免发生事故或防止损失扩大
而发生的检测、排查、调试、修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产品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出厂检验属于不合
格产品;
(二)被保险产品无法确定出厂日期或销售日期;
(三)被保险产品未按照制造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
用、定期保养或保养;
(四)本合同中记载的产品型号、设备识别代码等被保险
产品相关信息与实际维修的产品不符;
(五)被保险产品出现故障时,原始状态被破坏,造成故
障无法鉴定;
(六)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技术机
构鉴定,被保险产品存在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
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质量问
题。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
或其员工、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
诈或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核爆炸、放射性污染或其他污染;
(四)火灾、爆炸;
(五)动物侵扰;
(六)自然灾害;
(七)外界物体坠落、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被保险
产品运行中发生坠落;
(八)盗窃、抢劫、抢夺。
第八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制造商、销售商负责
保修的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产品召回、修理商承
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内的故障;
(二)被保险人购买被保险产品时,以书面形式被告知被
保险产品存在瑕疵的部分;
(三)被保险产品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四)私自改装被保险产品导致的故障;
(五)未经保险人事先认可的修理、更换;
(六)被保险产品出现故障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
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被保险产品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被保险产品贬值、
维修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八)因向国外临时订购被更换的承保零部件而衍生的空
运费、加急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被保险产品造成被保险人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
损失;
(十)被保险人与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之间的诉讼或
诉讼抗辩费用;
(十一)对被保险产品进行的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
生的额外费用;
(十二)被保险产品发生故障后因不能使用而造成的财产
或收入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