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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岁工程师连续加班猝死 工伤认定被不予支持

37岁工程师连续加班猝死 工伤认定被不予支持
2026年07月01日 11:56 新浪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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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生活服务社

  37岁工程师张亮在连续140天高强度加班后,于2025年12月27日聚餐结束时突发猝死,其妻蔡女士申请工伤认定,却在2026年6月30日收到北京市密云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为事发地点与时间均非“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目前蔡女士正整理证据准备申请行政复议。

  一、事件核心事实

  1. 事发经过

  张亮系北京一名37岁工程师,2025年12月27日晚与朋友聚餐,结账后准备离开时突发胸痛、尿失禁,倒地抽搐,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约21时39分宣告死亡,死因为猝死。

  2. 生前工作状态

  连续在岗超负荷工作约140天,9月仅休3天、10月休2天、11月休1天。

  出事前一周每天冒着零下严寒调试设备至深夜。

  倒地昏迷后,工作电话和消息仍在“轰炸”,倒下后约13分钟工作群仍在推送任务。

  3. 家庭背景

  张亮来自河北农村,与妻子蔡女士结婚仅一年,通过多年努力在北京站稳脚跟,原本预约了备孕体检。

  二、工伤认定争议焦点

  1. 人社部门认定依据

  北京市密云区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张亮事发时处于“与朋友聚会就餐”的非工作状态,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这一视同工伤情形,故不予认定。

  2. 家属核心反驳

  事发细节分歧:蔡女士指出认定书中“就餐时感到身体不适”与事实不符——丈夫是结完账后去洗手间准备离开时才说难受的。

  因果链条质疑:长期高强度加班已透支身体,聚餐只是压垮健康的“最后一根稻草”,过劳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三、法律困境与制度错位

  1. 现行法条的结构性局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将“视同工伤”严格限定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但这一标准建立在传统“朝九晚五、打卡上岗”的劳动形态之上。 现实职场中,张亮这类工程师“随时在线、离线不下班”已成常态,法条却无法覆盖长期隐性加班导致的累积性伤害。

  2. 过劳与工伤的因果关系认定空白

  我国法律中“过劳死”并非独立概念,现行认定体系只卡死发病瞬间的“工作场景”,不追溯劳动者长期超负荷工作的累积损伤。 医学研究已证实长期加班可使心脑血管疾病风险提升3倍以上,但法律层面尚未建立“累积性过劳”与突发猝死之间的因果认定标准。

  四、家属维权路径与进展

  1. 举证的艰难与决心

  蔡女士从2026年4月起,独自前往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单程近3小时,前后跑了十余次。

  最终提交材料累计达两三百页,涵盖工作记录、考勤数据、通讯信息和项目资料。

  2. 法律程序推进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时,职工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申请。

  蔡女士已明确表示不认可不予认定结果,正筹备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 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信号

  近年来多地已出现支持居家办公期间认定工伤的案例,认定关键不完全取决于事发地点,而在于劳动者是否正在履行工作职责。 2025年11月,人社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进一步明确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等情形的认定依据。

  五、事件反映的系统性问题

  1. 用工形态与法律标准的脱节

  当职场生态已变为“24小时在线、随时待命”,法律仍以物理空间的“在岗”作为核心判断依据,导致大量因长期过劳引发的猝死被排除在工伤保障之外。

  2. 举证责任的现实困境

  劳动者日常工作中很少刻意留存加班证据,而一旦出事,家属需自证“长期处于单位支配下”,证据采信门槛极高。 企业享受了员工超负荷劳动创造的价值,却无需为累积性健康伤害承担法律后果。

  3. 制度改进的迫切需要

  此案戳中了无数打工人对“过劳无保障”的焦虑,呼唤工伤认定标准从“瞬间判定”转向对“持续性过劳”的制度回应,让法律更贴合当下“随时在线、加班常态化”的职场现实。

本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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