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订车后4S店却要求加价换购

市民订车后4S店却要求加价换购
2019-07-13 04:30:32 深圳晚报

深圳晚报讯 (记者 叶洋特 实习生 陈春阳) 近日,市民何先生向本报报料称,他之前在车展上看中一辆车,跟销售员确定价格和购车细节后,签订了《销售认购书》并支付了一万元订金。销售员承诺将为何先生提供一辆现车,并在认购书上注明了该车的车架号,但何先生去4S店提车时,对方却无法按约定提供车辆,还让何先生加钱购买同一车型的其他款。

4S店认为,认购书提到的车辆型号已全部售出,建议何先生加两千元或者取消一项赠品购买新款,否则只能全额退还订金。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表示,已接到相关投诉,核实情况后将促进双方协商解决。

消费者:

商家无法按约定提供现车

还要加钱

何先生告诉深晚记者,前段时间他在深港澳国际车展上,认购了一辆上汽大众途观(配置|询价)L汽车。“当时跟销售员唐先生谈得好好的,算完所有优惠后的落地价格是238000元,最重要的是他们承诺为我提供现车。”何先生提到,他考虑过后认为优惠后的价格相对合理,而且买现车能节约不少时间成本,“他为了让我放心,再三通过电话确认有现车,还把那辆车的车架号写在认购书上。”于是,何先生当场就签订了《销售认购书》,还交了一万元购车订金。

“太糟心了,到深圳星时代汽车4S店提车时他们就换了一套说法,不仅没有现车,还要我加2000元。”何先生气愤地说,“对方给出的理由居然是销售员当时算错价格,当时承诺的现车也不存在,还随意加价。”何先生表示,对方态度还很强硬,“他们说不加钱就只能退订金,但不会给予任何赔偿,如果我觉得不合理就走法律程序解决。”

深晚记者从何先生提供的《销售认购书》中看到,销售方为深圳星时代汽车有限公司,所认购汽车的基本内容中写道:车型为途观L两驱豪华版,包牌价为238000元,预计到车时间一栏写明是“现车”,在下方备注一栏写有车架号和赠送的汽车用品。何先生提供的另外一张《收款收据》表明,深圳星时代汽车有限公司已收到何先生交付的一万元购车订金。“我的诉求很简单,把承诺的那辆现车卖给我,或者把订金退给我后再赔我一万元损失费。”何先生强调。

4S店:

愿意全额退还客户购车订金

对于何先生反映的情况,深晚记者与深圳星时代汽车4S店销售员唐先生取得联系。他向记者解释称,当时在车展上双方签的是《销售认购书》,而不是《销售合同》,车展结束之后两三天,销售部核查后发现认购书上提到的2018年款汽车卖完了。“于是我们跟客户协商能否换成2019年款大众途观L,但这款车价格相对贵一些,希望客户可以补交两千元弥补差价。”唐先生提到。

唐先生告诉深晚记者,由于客户拒绝补交两千元,他们又提议从承诺赠送客户的多个汽车用品中,取消车内脚踏板这一项。“但这个方案客户依然不愿接受,多次协商不成后,我们愿意全额退还客户交的一万元订金。”唐先生坦言,“对于客户既要全额退订金,又要我们再赔偿一万元的要求,我们讨论后认为无法做到,这也是目前主要的纠纷。”

对于唐先生的说法,何先生有自己的看法。“当时根本没有提到是2018款还是2019款,我只接受销售承诺而且已经写明车架号的那部现车。”唐先生认为,赠品和价格都是双方谈好确认的,消费者没有理由为4S店的失误买单,“如果他们无法兑现承诺,就应该给予一定赔偿,毕竟不是消费者的错。”目前,唐先生已向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提出投诉。

消委会:

核实后将促进双方协商解决

深晚记者从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了解到,目前已接到何先生的相关投诉,正在安排工作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果情况属实将促进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律师说法:

“订金”相当于预付款

“定金”才适用双倍返还

针对此事,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润惠认为,《销售认购书》中提到的是“订金”,按照相关法律的解释,“订金”相当于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面的,它只能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只有“定金”才适用于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

此外,4S店在销售认购时既然明确了车型和车架号,就应该按照承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他们不仅无法做到还让消费者加价购买其他车款,存在一定过失。但《销售认购书》上并未写明如果无此车型4S店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建议消费者继续跟商家沟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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