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里的那些事儿

交通事故里的那些事儿
2023-11-09 14:19:31 北方法制报

通讯员 夏语诗

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兴隆法庭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法官综合考量各种客观因素,将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相结合,力争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杨某驾驶林肯牌轿车与张某驾驶的汽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杨某将爱车送去修理,修理期间,杨某租赁宝马三系(配置|询价)车辆一台作为替代交通工具使用。杨某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租车费用。诉前杨某对车辆贬值金额进行鉴定。

相关法律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杨某事故车辆为林肯轿车,车辆价值较高,其租赁宝马三系车辆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相对合理。法官结合事故发生前车辆的日行驶里程、租赁车辆期间日行驶里程、远程乘坐出租车辆费用等多种因素,认定租赁宝马三系车辆的日租金费用合理,支持杨某的部分诉请。此外,车辆贬值损失的实现需以贬值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杨某车辆并非其主张的新车,结合车辆购买时间、车辆行驶里程等因素,最终法院未支持贬值损失。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法官将法律规定灵活运用到审判实务中,展现了司法审判的灵活性、能动性,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今后的工作中,经开法院将继续挖掘司法能动性的巨大潜力,使判决既合法又合理,使司法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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